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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70万委托他人炒股,因亏损清仓一审获赔本金,操盘手上诉,称原告擅自割肉导致损失。

委托他人炒股,还签了保本协议,承诺多赚利润再分成,结果仅仅十多天就将170万元炒得只剩90余万元,为此周女士将操盘手罗先生告上法院索赔,一审判决罗先生赔偿本金,罗先生不服上诉。今天上午,该案在二中院二审开庭。

周女士诉称,她工作期间认识了工程师罗先生,对方说在炒股,还帮助朋友炒股,收益不错,提出帮她炒股,她同意了。双方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周女士存入170万元交由罗先生理财,期限半年。罗先生保证盈利不低于8%,否则需按8%补齐;若账户内亏损达到10%时,须征得周女士同意并向周女士提供风险保证金,否则周女士有权终止协议。

周女士说,此后罗先生开始操作,她没想到仅仅十多天,就亏损近一半,她要求罗先生补齐风险保证金,罗先生仅补充了10万元。

2015年7月15日,周女士更改密码并将股票清仓,账户内剩余资金为94万余元,亏损了70多万元。周女士认为,自己的损失由被告造成,被告应赔偿本金及收益损失。

周先生辩称,他购买的股票被原告擅自售出,她的损失不是被告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原告。原告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好,股票有涨有跌很正常,今天亏损,明天就可能涨回来,“要不是她擅自抛掉,就不会亏损,因为协议到期时,股票又涨回来了。”

东城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该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故协议整体无效。一审判决罗先生返还7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罗先生不服上诉。

二审 由谁造成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

上午9点半,该案在二中院开庭,罗先生出庭应诉,周女士及代理人也出庭应诉。

罗先生坚持所有损失都是因为原告擅自抛售股票导致,自己不应该赔偿。“我们确实签了保本协议,但约定到期后才能清算,对方心理素质太差,股票跌一点就急着抛售,导致亏损,其实后来股票又涨回去了。”罗先生说,如果协议到期后出现亏损,他愿意赔偿。

对此周女士不认可,“他一直说不仅能保本还能赚钱,即便不赚钱,本金

“她下了套儿。”罗先生说,他跟周女士签订补充协议后,周女士更改了密码清仓,次日就起诉他,如果按照协议约定,协议到期时亏损都会赚回来,周女士单方面操作造成的损失应该她自己负责。该案未当庭宣判。(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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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签包赚协议委托他人炒股 亏70余万状告操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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