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一名中年男子估摸着时间,拿起了家中泡着的药酒,喝了一口后不久,他就全身发麻,忽冷忽热。
“这个酒的味道有些奇怪啊,不得不说,药效还是很快的,才喝下去身上就有感觉了!不过这种感觉也算不上畅快啊,甚至有些难受。”男子坐在沙发上喃喃自语。
随着全身上下的麻痹感越来越强烈,这名男子这才觉得有些不对劲,喘不过气来的他直接向着在屋子里的妻子求救。
妻子见到丈夫的样子,显然是中毒的症状,在一番逼问之下,男子才交代他是喝了家中泡了几天的何首乌酒。
家里其他任何东西都毫无问题,有问题的就只有前几天丈夫从外面“买回来”的“何首乌”了。
衰竭,不清醒了。
送到医院之后,这名男子已经快失去了所有的生命体征,心跳几近停止。
经过医生的诊断,这名男子为草乌中毒,他所谓的何首乌酒,摆明了就是草乌酒。
2毫克的草乌就可以夺人性命,更别提这名男子直接饮用了满满一杯泡了几天的草乌酒。
这名男子也因为食用了过量的草乌毒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其家属随即就开始追查,草乌这种见血封喉的毒药,为何会平白无故出现在他们家中?
这名男子毒发身亡后的一个月,集美区的一家中草药店铺,站在了被告席上。
这件事情最后的结果又是怎样呢?男子食用剧毒草药身亡,店主人究竟该不该负责呢?
偷药泡酒身亡
这家中草药店叫做“贵州苗家中草药店”,已经在集美区的街道上开了很长一段时间。
中毒的男子叫做付某,根据付某生前的交代,他所购买的“何首乌”,正是来自于这里。
店主人岳某却对此表示毫不知情,他从来不记得自己居然还做过这单生意,即便他喝醉了酒,也绝不会将何首乌和草乌弄错。
随后,死者的妻子站了出来,她表示自己的丈夫一直都有个坏毛病,那就是爱贪小便宜,有时候手脚还不太干净。
而这批草乌,则是丈夫从中草药店顺手牵羊拿回来的,当时付某还以为在大庭广众下晾晒的药材是何首乌。
这时候,中草药店主岳某气都不打一处来了:“等于说付某是自己老毛病犯了,手痒难耐,这才偷了草乌,还情有可原是吧?”
“而吃死了人这是需要我来负责,天底下怎么会有这样的事情?”
付某的家属和岳某之后就开始了漫长的拉锯战。
根据付某家属的观点,岳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杀人罪,所以他们要求岳某承担相应责任。
就在一个月前,付某吃完早饭后,就在集美区的街道上闲逛,那天是个不错的好天气。
走走停停来到了贵州苗家中草药店后,付某看到店主岳某正忙着开门,随后又把一张大报纸铺在了一个篮子里。
窸窸窣窣往里面倒了一包草药之后,岳某便将这包草药放在门口的架子上晾晒。
整理完草药,岳某就急忙转身进入了店里,招呼着一大早就上门的顾客。
这时候付某的心思就开始活络起来,看着外面无人看管的草药,手痒难耐。
恰好付某又从朋友那里听到了何首乌可是一种好东西,泡酒大补不说,还对头发的生长大有用处,而放在外面晾晒的乌黑药材,八成就是何首乌。
而付某也认识这家药店的店主岳某,有时候见面还会打打招呼。
付某想着岳某也不是一个小气的人,即便是发现自己,也不会因为这点何首乌,就和他过不去,闹得不愉快,说不定还会大方地送他一些。
心里打定主意之后,付某就气定神闲地来到了草药店门口。
他看到岳某在店内忙得不亦乐乎,根本没有心思顾及店铺外面的情况。
在佯装蹲下系鞋带之后,付某随即抓了一大把药材就往自己的口袋里塞。
药店外面没有监控,加上街道上的行人神色匆匆,根本没有人注意到付某的这一点小偷小摸的行为。
完事之后,付某心满意足地离开了,随后又到了路边的一家超市,买了一瓶白酒,计划着过几天就可以喝上何首乌酒了。
回到家之后,付某还特意找来了一个罐子,将白酒和他认为的何首乌一同倒了进去。
妻子问起这些东西是怎么来的,付某自然没有说实话,只称是他一大早出门买的。
没有怎么在意的妻子,看到这些草药的样子和何首乌很是类似,也就没有继续深究。
可没想到过了几天,付某满心欢喜看到白酒已经变了个颜色,准备尝尝鲜时,意外却发生了。
刚开始还觉得这酒后劲儿很足的付某,精神开始飘飘欲仙,有些恍惚。
脑袋一阵发晕后,付某还觉得这是草药生效了,没有什么大事发生,还将杯子里剩下的药酒都一饮而尽。
当他意识到自己连一根手指头都动不了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了。
付某喘着大气,赶紧招呼妻子过来,这才将所有的事情都和盘托出。
他的呼吸渐渐停止,瞳孔也开始涣散,即便是医生用尽了所有的方法,还是不能挽救付某。
无妄之灾
付某中毒身亡后,妻子很是悲痛,她觉得草乌的来源,贵州苗家中草药店应该为其丈夫的离世,承担所有的责任。
岳某听到付某的妻子这样说,他心里太不痛快了,明明是付某犯了错,到头来却要他承担法律责任:
“依我看,付某就是自作自受,要不是他偷盗在先,也不会因此丢了小命,恶人有恶报!”
法院最后下达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付某确实有错在先,但是草乌毕竟是来源于岳某,岳某的确存在严重的过失。
岳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但是没有主观上恶意,未带有故意和目的,所以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
所以岳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且还需要赔款30万元。
面对这样的结果,付某的家属较为满意,但是岳某可就不服气了,直呼自己冤枉。
在岳某看来,他没有做任何伤天害理的事情,自己就是晒晒草药,怎么就构成了过失杀人?
反而是付某有错在先,“药是他偷的,手长在他身上,嘴巴也长在他身上,吃不吃完全都是由付某自己做主,凭什么要外人担责任?”
但是集美区人民法院有这样的判决,也并非是听信付某家属的一面之词。
草乌作为一种剧毒的草药,每次使用的剂量都微乎其微,稍不留神就会夺人性命。
而这样一种两毫克就能致人死地的毒药,竟然被岳某随随便便放在了店门口晾晒。
这就相当于出门遛狗不犯法,但是没有牵狗绳就不合规矩了。
还有开挖水库也合情合理,但是没有在水库边缘树立警示标志,让行人们注意水深危险,发生了溺水事件,水库的主人也难逃其咎。
虽然岳某对此也心知肚明,但是放在自己身上,岳某还是有些难以接受。
难道我就晒晒自家草药,还要在旁边放个警示牌,写着“剧毒草药,危险勿近”的标识吗?
这还让他怎么做生意?没有一家中草药店会有这样的举动。
集美区人民法院觉得,岳某身为专业人士,对人体不慎服用草乌的后果心知肚明。
但即便如此,他还是将这一危险品放在了任何人都可以接触到的地方。
并且岳某也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导致了付某的死亡,符合了过失杀人的相关情节,所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并不服从一审判决的岳某,随即提出了上诉。
二审结果却峰回路转,岳某的目的达成,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又是为何?
峰回路转
面对咄咄逼人的付某家属,明明是他们有错在先,却要自己去坐牢,岳某越想越生气。
岳某想着,付某家属不仁,那就别怪自己不义了。
岳某提出上诉后,他注意到了自家药店周围根本没有摄像头,所以他对付某偷盗自家草药一事,提出了质疑:
“付某一直都有偷盗的习惯,谁知道致其死亡的草乌,是来自于他家的?说不定是付某错把别人家的草乌当成何首乌也不一定!”
打算将此事抵死不认的岳某,认定了付某一家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付某手中的草乌,就是来自于他家。
还有,即便是付某从他那里偷了一些草乌,谁知道在付某回家的时候,有没有将草乌丢掉,中间发生了什么事情谁也不知道。
岳某就是利用了死无对证的方式,来为自己脱罪,加上街道上确实一个摄像头都没有,即便是办案多年的刑警,也很难取证。
二审法院对此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二审法院确实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害付某命丧黄泉的草乌,是来自于岳某。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认定了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集美区初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集美区检察院也需要补充侦查。
经过了前前后后两次细致的排查之后,集美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没能拿到确切的证据。
所以不能证明草乌来自于贵州苗家中草药店,岳某自然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公诉机关拿不到准确的证据,最后只好撤诉。
岳某则喜笑颜开,即便是确认付某就是吃了他家草乌才中毒身亡,怒气上头的岳某也不会有负罪心理,更谈不上承担责任。
但是这起风波到这里还没有结束,付某的家人对这个结果自然不满意。
既然刑事法庭不能做出判决,那么我们就民事法庭见吧,付某的家属随后再次起诉了岳某。
相对于刑事责任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事法庭的诉讼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要具有高度盖然性就可以对被告起诉。
高度盖然性指的就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需要百分百的事实证据,只要有很大概率就行。
付某向其家人表述的草乌位置和贵州苗家中草药店铺晾晒草乌的位置吻合,虽然没有直接的监控或者目击者能够印证,但是已经具有高度盖然性了。
鉴于事实相互印证,付某的家属认为此次起诉他们已经胜券在握,而这次索赔的金额更是高达124万,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接到付某家属的起诉后,面对这起已经审理了两次的案件,法院首先是确认了岳某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
无论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岳某都不应该把剧毒的草乌放在大庭广众之下。
岳某的行为确实存在了一定的过失,造成了过失杀人。
集美区人民法院考虑到付某也并非完全无辜,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顺手牵羊,这才导致了自己丢掉了宝贵的生命。
所以付某在此次案件中,应该承担起主要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岳某则需要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提出的百分之二十的金额,也就是25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双方都不乐意,原告没有达成目的,被告也不乐意25万元就这样赔给小偷一家。
案件再次闹到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过这一次厦门中院选择站在了岳某的一边,认为付某的确是自作自受。
为了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念,同时平息大家的非议,厦门中院将岳某需要赔偿的金额下调到了4万元。
对于二审结果,即便是付某的家属再不服气,也需要认命了,二审并没有明显的错误,并且大多数人也觉得这样判决公平公正。
最后,从这个案子当中,希望我们都能吸取教训,知法守法。
-完-
编辑 | 不误小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