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再遭71名投资者索赔2881万元 中介机构难免赔偿责任
7月23日晚,ST中安(600654)发布了有关投资者索赔诉讼事项最新进展的公告。
据上述公告显示,ST中安在2021年6月19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新增71名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这部分案件涉案金额约为2881.72万元。
ST中安遭投资者索赔源于公司在2019年5月30日收到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ST中安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证监会处罚决定下达后,ST中安投资者索赔诉讼随即展开。据最新诉讼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 3 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629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约为6.44亿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26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约为6063.89万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为73.79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该案件二审法院上海市高院最终认定,不仅上市公司要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中安消技术应对中安消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记者注意到,在此次6月至7月新增案件中,大部分投资者除了将ST中安列为被告外,同时也起诉了中介机构。
据代理ST中安投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中安,且于2016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
对于后期诉讼可能会对公司的影响,ST中安在此次公告中称,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来源: 记者:李彦
*ST索菱虚假陈述案将于八月开庭 投资者索赔仍在征集中
*ST索菱(002766)近日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4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8月24日开庭。
公告显示,*ST索菱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涉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郭秀华等4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47名投资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金额共计1.45万元。上述诉讼案件将于2021年8月24日开庭。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对此,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
处罚下达后,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索菱,并在2019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
今年3月18日,*ST索菱收到深交所送达的《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根据深交所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10.26亿元,同比增长9.26%;归母净利润为-13.05亿元,同比由盈转亏。今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收1.68亿元,同比增长36.85%;归母净利润为-8976.84万元,同比下降240.08%。
记者 苏城 实习记者 肖宏娟
国华网安一审败诉提起上诉 投资者索赔持续征集但时效不足一个月
国华网安(000004,原简称“国农科技”)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将在8月21日到期,留给投资者索赔的时间不足一个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投资者30%损失后,公司并未支付赔款而是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还在二审中。
投资者索赔案源于国华网安更名前。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华泰与胡小泉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小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
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属于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为此,国农科技于2018年8月21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向公司索赔的大幕就此拉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时间跨度较长,国农科技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公开信息中披露了专利使用费的财务数据,无证据表明其存在隐瞒信息的主观恶意,结合国农科技公司宣布重组前的股价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及损失之间的多因一果关系等全案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国农科技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虽然该赔偿比例不够理想,但本案的确有其具体情况,该判决结果尚属合理。”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凡是在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4月10日买入国华网安(原“国农
记者 许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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