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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何侃臣、赵龙、徐景武、马亮)

当事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股份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何侃臣,男,197810月出生,时任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唐普华)总经理,时任慧辰股份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白银市。赵龙,男,19762月出生,时任慧辰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徐景武,女,197112月出生,时任慧辰股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马亮,男,19756月出生,时任慧辰股份董事、审计委会委员、技术总监,时任信唐普华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慧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6月,慧辰股份收购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股的公司。12月,慧辰股份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713日披露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4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导致慧辰股份2018年虚增利润555.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2019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5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721.7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1,785.8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16%记载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10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年虚增营业收入4,396.8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6,096.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三、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6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42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1,721.1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45%四、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至2021年相关项目影响,慧辰股份2022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10,496.2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84%,足以认定。慧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到慧辰股份的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何侃臣时任信唐普华总经理,全面主持信唐普华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信唐普华案涉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直接导致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何侃臣时任慧辰股份副总经理,对慧辰股份披露的年、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何侃臣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龙时任慧辰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龙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景武时任慧辰股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景武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亮时任慧辰股份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总监,主持技术研发工作,并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业务提供技术支撑,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马亮自12月起担任信唐普华董事,代表慧辰股份参与了对信唐普华日常业务的管理。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马亮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二、对何侃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三、对赵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四、对徐景武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五、对马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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