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投资者诉宜通世纪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迎来新的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宜通世纪应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有和解意向,投资者获赔预计较快。
证监会查明,宜通世纪存在的违法事实为2016年10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亿元的方式向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
但是,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在方炎林、李询(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ERP系统中虚构订单,在ERP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公司2017年年报、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2017年年报(更新后)均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凡于2018年4月3日至2022年11月4日之间买入宜通世纪股票,且在2022年11月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结果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诉讼费等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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