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泰化学相关责任人遭新疆证监局警示,公司拟被罚股民可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2024年3月27日,中泰化学发布关于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玲、于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经查,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4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9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的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中泰化学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张玲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于雅静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二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还因为财务造假,拟被罚500万。

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截止到2024年3月19日收盘时持有中泰化学且亏损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中泰化学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5条,专利信息1028条。


中泰化学相关责任人遭新疆证监局警示,公司拟被罚股民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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