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制度之一,相较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还存在较大进步空间。一个“有进有出”的证券市场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现在我们就来回顾一下我国退市制度的形成及发展情况。

第一阶段:摸索期

4 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因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彼时并不存在强制退市制度。直至 1994 年《公司法》颁布,暂停及终止上市的程序得以规定,并将认定上市公司是否需要退市的权力交给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但对于退市标准、退市后投资者保护均没有配套规定,因此可操作性较弱。1998 年出台的《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则》对暂停、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做了具体说明,还创设了ST(Special Treatment)、PT(Particular Transfer)制度,但PT制度也导致了“炒壳”的兴起。

第二阶段:发展期

2001 年,《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连年亏损公司的退市程序,当年“PT水仙”成为该办法规定下被强制退市的第一股。同年底随着该办法的修订,退市标准被明确为“连续三年亏损”,但此时的退市制度依然难以发挥实质上的优胜劣汰作用。2012 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确立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净资产、年度审计报告、股票交易量等被确定为退市指标之一,自此“面值退市”也得以确立,2014年该规则修订时对主动退市做了说明。2018年,因为长生生物的疫苗事件,监管机构又将“危害社会公众安全”作为退市的标准之一。

第三阶段:变革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将强制退市指标划分为四类,也即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2023年1月,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提高了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的风险退市频次及针对性。2023年2月,沪深交易所为适应全面注册制实施的要求,修订了上市规则(主要指标变化见图表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主要分为强制退市(分类及标准见图表二)和主动退市两大类。

通过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退市制度在不断更迭中有较大的创新和突破,主要表现为退市规则更具有操作性、退市的标准更具有合理性、退市流程逐步简化。据统计,自1999年至2022年,共有197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统计情况见图表三,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今年以来,共有44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市(数据来源:证券时报报道),集中表现为财务类强制退市或交易类强制退市,“面值退市”的数量已经逼近去年的退市总量(46家)。

全面注册制实施的背景下,交易所对退市规则作了全新的设置,形成了多样化的退市标准,退市环节精简。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强制退市制度还面临退市标准设计不完善、退市渠道单一且交易不畅、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小投资者维权困难等一系列问题。随着注册制的深入实施,进入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将不利于建设一个健康、活跃的资本市场,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七检察部 晏行健


券事检语|退市制度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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