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妮股份收到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股民索赔诉讼开始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安妮股份证券虚假陈述事件背景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1】3 号)。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04)。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妮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违法事实

2015 年 3 月 2 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能时代)、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画面)、深圳市鑫港源 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源)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想)51%股权。2015 年 3 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 年 3 至 12 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 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 7 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065.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876.22 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 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安妮股份证券虚假陈述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安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韩燕东、蒙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4.对许志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6 万元罚款;

5.对李昌儒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目前安妮股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妮股份股民可以提起索赔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并曾产生一定亏损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满足条件的股民可以组织的索赔征集报名。

自安妮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来,连续两天涨停,有股民咨询,担心股票涨停会影响自己的索股价涨跌不影响索赔结果。


安妮股份收到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股民索赔诉讼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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