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9日消息(记者 牛谷月)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证监会于2026年4月17日至5月17日就《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社会各界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均被吸收采纳。《规则》共十八条,旨在规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认定和裁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衔接新证券法与裁量规则,完善减持监管体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对违规转让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较大修改,尤其是将规制范围从“违反法律规定”扩张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将规制类型从“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扩张至“违反限制转让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同时,2025年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系统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为进一步细化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奠定基础。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证监会在系统总结近年来监管实践经验、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规则》,用于指导、规范证券行政执法工作。

科学分类认定,差异化设置处罚裁量

《规则》主要内容包括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和处罚两个方面。

在认定方面,《规则》明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涵、具体情形,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考虑到违规转让证券类型多样,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四类:一是“违反法律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二是“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不符合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三是“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四是“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等收购中违规转让股票”,力求准确定性和精准执法。

在处罚方面,《规则》针对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对量罚调整情节作列举式规定,并对并罚与从一重处情形、特殊案件调整适用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对于同时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的未按规定暂停交易案件,如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构成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应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等分别认定和处罚。

双指标统一裁量,穿透式监管推动落地

《规则》突出特点之一是实现对违规转让证券情形的科学分类。在体系化梳理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基础上,《规则》将实践中情形复杂、类型多样的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化为四大类别,并配套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次,明确不同类型行为的界定标准与处罚导向,让监管执法更加有章可循。

二是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规则》按照“违规转让比例+金额”双指标精准划分裁量阶次,在《证券法》规定的宽泛罚款幅度内构建更细致的梯度标准:违规比例不足2%或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适用从轻处罚阶次;违规比例在5%以上且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适用从重处罚阶次;其余情形适用一般处罚阶次。同时明确十余种从轻、从重等处罚情节,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提高类案裁量精细化和透明度。

三是充分体现穿透式监管原则。《规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利用“交易”“工具”等手段规避监管的绕道减持行为依法从严打击、从重惩处;对构成共同违法,或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一致行动人,依法认定为违法主体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封堵“马甲账户”“违规代持”等市场乱象。

证监会表示,《规则》向市场传递“从严监管、精准执法”信号,对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减持、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强化组织落实:加强市场引导,宣传解读核心内容和监管导向,引导形成“合规减持、违规重罚”的稳定预期;做好培训指导,逐条解读立法原义、适用情形和典型案例,规范执法行为,并加强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实施动态评估,常态化梳理统计类案行政处罚情况,开展执法效果评估,针对市场新型违法手法持续优化完善制度体系,平衡股权正常流通需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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