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遭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取消了行政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待行政处罚决定即可直接起诉,大幅降低了维权门槛。本文结合团队办案经验及近年来司法判例,梳理该类诉讼的核心要点,以期对诸位有所帮助。

一、管辖法院及案由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包括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欺诈客户责任纠纷。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纠纷。该案件的管辖法院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以北京地区为例,检索近五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案件,其管辖法院均为北京金融法院。

二、诉讼主体

(一)可以作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原告的主体

投资者、持有人、受托管理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等,其中投资者、持有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责任主体

三、虚假陈述的类型

四、损失认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万分之三)和印花税(千分之一)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三日一价”是指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实施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揭露日: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基准价: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五、诉讼时效

对投资者而言,维权路径已显著拓宽,但亦需注意,并非所有投资损失均可获赔——法院将严格审查交易因果关系与损范围,合理预判诉讼结果,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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