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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6 月 13 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易联众、ST 易联众,代码:300096)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曦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经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查明,易联众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8 年 10 月,张曦私自以易联众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置业)向张利云的 5.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易联众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62.02% 和 63.52%。2024 年 8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上述担保在公司 2018-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5.43 亿元、5.90 亿元、5.35 亿元、4.94 亿元、5.64 亿元、5.99 亿元,占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5.15%、67.46%、58.94%、63.85%、142.66%、179.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

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张曦因个人资金缺口,私自以易联众名义向苏州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诺金)借款 6,000 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苏州诺金直接转入京发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8.06%,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 年 4 月,张曦归还借款 3,000 万元。2023

年 5 月,张曦归还剩余借款。上述借款在公司 2018-2022 年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0.37 亿元、0.44 亿元、0.5 亿元、0.55 亿元、0.59 亿元,占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39%、5.01%、5.51%、7.06%、14.94%。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易联众应当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 3 月,因张曦妹妹张华芳存在资金缺口,张曦及张华芳私自以易联众名义签署共同借款协议,与张曦、张华芳等三方向高彩娥借款 5000 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高彩娥直接转入张华芳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5.72%,构成关联交易。2025 年 8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共同借款在公司 2021-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0.52 亿元、0.54 亿元、0.55 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0%、13.65%、16.52%。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 2021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易联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 2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利云请求易联众及相关方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7.13 亿元的仲裁申请,并向易联众及相关方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2023 年 3 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苏州诺金请求易联众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5,558.27 万元的民事诉讼,并向易联众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上述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92.10%;上述诉讼、仲裁所涉金额 7.68 亿元,占易联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99.28%。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同时,上述诉讼、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 230.52%。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故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拟决定:对易联众、张曦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3 年 11 月 28 日,易联众发布《关于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为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系张曦先生原控股企业)对外借款提供担保金额共计 5.5 亿元及相关利息,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对外共同借款 / 共同担保余额尚有 5,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此事件极为重视,并积极组织对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2023 年 11 月 30 日,易联众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曦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2024 年 5 月 9 日,易联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易联众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易联众维权入口)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 / 债券 / 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余件 / 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执业证号: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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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300096)被处罚预告,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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