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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的共同被告之一,此前披露了本案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告编号2024-55、2024-56、2024-58、2024-59)。2025年12月31日,公司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就本案作出先行判决,对金通灵公司出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对金通灵公司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初2864号〕,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通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小明等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785,993.38元;

(三)驳回原告叶小明等50,835名投资者对被告金通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730元,由被告金通灵公司负担。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是针对金通灵公司作出的先行判决,南京中院将对原告要求除金通灵公司以外的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公司尚未收到南京中院关于本案涉及公司的判决,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财务状况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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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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