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展示
签订一份,合同价款26万元。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韦某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货款20万元,覃某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货款26万元,剩余款项未付。甲公司与韦某又分别就2022年的合同欠款向乙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后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韦某、覃某连带偿还其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覃某、韦某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02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旧两位股东是否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系与甲公司发生的业务,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新股东覃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甲公司的财产,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韦某是甲公司的原股东,虽然其已将股权和公司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覃某,但转让行为既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货款承担责任。故韦某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全部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03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