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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女。

郭*,女。

王**,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通力所为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尔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提供法律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通力所、李**、郭*、王**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通力所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通力所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法律服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思尔芯通过虚构对相关公司的销售,提前确认对相关公司的收入及少计期间费用等方式,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1,536.72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1.55%,虚增利润总额1,246.17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8.48%。

通力所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收入114万元(不含增

二、通力所在思尔芯科创板IPO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审慎确定重大销售合同范围

通力所出具法律意见确定的思尔芯重大销售合同标准为500万元人民币,按照该标准,通力所需对思尔芯核查的重大销售合同仅有4份,不足销售合同总数的1%。通力所未能结合思尔芯销售合同数量多、单笔金额小等具体经营情况,审慎确定重大合同范围,作出的职业判断缺乏适当的证据和理由,执业不审慎。

(二)未审慎查验相关公司销售合同的真实性

利润。该业务所售软件需要安装并配合思尔芯提供的软件许可证方可使用,并且所售四种软件中的三种只与思尔芯硬件设备兼容,但相关公司未向思尔芯购买过硬件设备。

相关公司系通力所查验计划确立的重大合同范围客户,除软件产品验收单外,通力所未选择合理的查验方法审慎关注软件与许可证交付流转的其他文件资料,未结合思尔芯相关软件仅与其硬件兼容的产品特征审慎开展核查,未发现思尔芯实际未履行产品交付义务,未审慎查验相关公司销售合同的真实性。

(三)对销售客户的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通力所对上述客户进行了走访,但走访流于形式,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审慎核查合同异常情况。思尔芯与相关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由思尔芯时任董秘签署、销售标的仅为软件、合同编号手工填写等异常。通力所在执行走访程序中,访谈问卷均系提前拟好,未结合思尔芯上述业务异常情况设计访谈问卷,未审慎查验相关异常情况。

二是未审慎查验走访证据与其他已获取证据间的矛盾情况。相关公司的访谈记录所涉付款方式、信用期,以及相关公司与思尔芯无技术合作等事项,与已获取到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不符,通力所未予审慎查验。

说明、服务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通力所在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

通力所、李**、郭*、王**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已勤勉履职、不存在虚假记载等申辩意见,请求对其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执业行为明显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对通力所提出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并已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体现,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通力所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思尔芯科创板IPO法律业务收入114万元,并处以114万元罚款。

二、对李**、郭*、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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