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期:维权里程碑,特别代表人诉讼。
行权维权我来说。第7期:维权里程碑,特别代表人诉讼。有没有一种维权方式可以”一揽子”高效妥善解决众多权益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请求?今天牛牛正想为大家讲解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先一起看看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
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
2021年3月,投资者服务中心充分响应市场呼声,公开征集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2021年4月,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了黄某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接受黄某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向法院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2021年11月,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约5.2万名投资者共判赔约24.59亿元。正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
正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
2021年4月,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了黄某等五十六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向法院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
“康美药业案”作为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开创意,是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二十四点五十九亿元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及五名直接责任人员组织策划财务造假,郑重珠江会计及相关审计人员违反职业准则,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名相关董事海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按过错程度在投资者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二零二一年十二月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始执行赔偿。投资者陆续收到判赔款项新法速递新政券法。
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钱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只能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采取末世加入民事退出原则。
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名单中的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案例平息。
康美药业案作为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具有开创意义的规范性案件,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方面特别代表人诉讼末使加入明示退出原则,权益受损投资者无需表明态度,即视为参与诉讼,足不出户获得司法救济,最大限度的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极大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使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切切实实增强获得。
另一方面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进一步强化对首恶帮凶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正确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促进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