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亏损责任纠纷解析:受托人违信需担责,委托人风险自担为主
一、 争议焦点
2. 受托人存在P图隐瞒亏损、操作失误等行为,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委托人明知股市风险仍全权委托,对亏损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4. 受托人多次承诺“亏损补给委托人”但委托人前期拒绝,该承诺是否还有效?
二、 案情简要
刘某(上诉人,委托人)与曹某(上的股票账户及密码交给曹某,双方建立委托炒股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
委托期间,曹某多次向刘某承诺“半年不翻倍差多少补多少”“亏了我转给你”“还不上贷款我帮你还”等,但刘某前期均回复“不要”“不用补”“指金59.3万元,账户累计亏损39.62637万元。刘某发现亏损严重后,要求曹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曹某承担20%赔偿责任(7.925274万元),刘某自担80%责任,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三、裁判要旨
1. 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刘某交付股票账户、曹某实际操作炒股,且约定盈利分成,构成合法有效的有偿委托合同关系;
2. 受托人曹某未尽忠诚、勤勉义务,存在P图隐瞒亏损、操作失误等过错,应对亏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委托人刘某明知股市有“高风险、高收益”特性,仍全权委托他人操作,且多次回绝受托人补偿建议,对自身损失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4.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2:8责任比例,符合案件事实及公平原则,二审予以维持;
5. 受托人前期赔偿承诺未获委托人认可,不构成有效的赔偿合意,不能作为全额赔偿的依据。
四、简要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曹某主张“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以未获证券业务批准为由),但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并非“经营证券业务”,不违反《证券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双方过错的认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忠诚、勤勉的核心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需如实报告委托事务进展,不得隐瞒、欺骗委托人。曹某在操作过程中,通过P图隐瞒真实亏损数据,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且多次承认自身操作失误,直接导致刘某无法及时止损,存在明显过错。但另一方面,股市投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是基本常识。刘某作为投资者,明知炒股可能亏损,却将账户全权交予他人操作,对投资风险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其多次回绝曹某的补偿建议,基于对曹某盈利承诺的盲目信任放任风险扩大,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最后,关于责任比例划分的合理性。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曹某承担20%次要责任、刘某承担80%主要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精神。一方面,曹某的违信行为与亏损扩大存在关联,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体现对受托人义务的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刘某作为风险承受主体,应自行承担股市投资的主要风险,避免出现“投资获利归己、亏损转嫁给受托人”的失衡状态。二审维持该判决,既厘清了委托炒股关系中双方的责任边界,也警示投资者:委托他人炒股不能免除自身的风险注意义务,同时提醒受托人需恪守诚信,全面履行委托义务。
四、案件索引
(2023)鲁13民终8191号(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