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若实施法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将被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高管常见操纵股市行为及定性如下:
一、主要操纵行为类型及定性
1.集中资金/持股/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
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如业绩、并购),或联合他人集中买卖公司股票,拉抬/打压股价。
定性:行政违法;若违法所得≥50万元,高管作为特殊主体门槛更低,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与他人串通交易
与机构、私募等合谋,约定时间、价格进行交易,制造虚假成交量误导投资者。
定性:同上。
3.自买自卖(自己控制账户间交易)
通过多个关联账户对倒股票,人为推高股价。
定性:同上。
4.虚假申报(频繁申报撤销)
挂大额买单/卖单后迅速撤销,制造市场活跃假象。
定性:同上。
5.利用虚假/不确定信息诱导交易
发布虚假合作公告、业绩预告等,诱导投资者买卖股票。
定性:同上。
6.评价预测+反向交易(抢帽子)
公开推荐自家股票同时悄悄卖出,或唱空同时买入。
定性:同上。
7.伪市值管理合谋操纵
与私募机构勾结,以“市值管理”为名操纵股价()。
定性:同上。
二、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1000万元罚款;高管个人还可能被市场禁。
刑事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管作为特殊主体,违法所得≥50万元即构成“情节严重”()。
真实案例
根据,金城医药(300233.SZ)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利用104个关联账户操纵自家股票(2017-2018年),累计交易金额超21亿元,虽最终亏损739万元,但因实施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等操纵行为,被证监会处以150万元罚款,并采取4年市场禁入措施。该案例表明:操纵行为的行政认定不依赖盈利结果,只要实施法定操纵行为即构成违法;高管作为核心主体,即使未获利仍需承担严厉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