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9 日,嘉澳环保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的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4 号)(以下简称 “《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 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 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 – 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 2024 年 6 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4.42 万元,虚减财务费用 576.7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921.1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8.91%,虚增净利润 1525.82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 49.06%;2023 年虚减营业成本 5.8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82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4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 年 4 月 29 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估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一、对嘉澳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罚款;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期间买入,并在 2025 年 4 月 28 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嘉澳环保股票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公号 ” 雷助吧 ” ( :99 ) 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资料显示,嘉澳环保参与招投标项目 7 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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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信披违法违规拟被罚550万元,或还面临受损股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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