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委托被告陈某操作其股票账户,双方签署一份《股票代操盘投顾协议》的书面文件。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00万元,由被告全权负责股票交易,并设定了“回撤亏损最大为15%”、超出部分由被告补足的所谓“保底条款”。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账户出现严重亏损,至2024年3月28日账户余额仅为20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据协议赔偿其超出15%部分的损失64万余元。

被告陈某认为,投资亏损主要归咎于外部市场行情低迷这一不可控因素,并强调自己在操作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原告在委托期间曾数次自行操作账户(如进行逆回购、申购新股等),干扰了其交易策略,错过了潜在盈利机会,对最终损失的产生也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保底条款及合同效力,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协议中约定委托人仅承担固定比例(15%)的亏损,超出部分由受托人补足的条款,性质上属于“保证本金损失上限的保底条款”。法院认为,证券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属性,是市场基本规律。此类保底条款通过约定将投资风险几乎全部转移给受托人承担,一方面违背了委托代理关系中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资本市场风险自担的基本规则,属于无效条款。

被告陈某作为自称经验丰富的操盘手,其通过朋友圈等方式公开宣传“兜底”承诺,应当比普通投资者更深刻地认知证券市场的风险。其不仅未能审慎尽责,反而以保底承诺吸引客户,并在操作中采取激进策略,在账户已出现大幅亏损后仍继续交易,其对导致合同无效及损失扩大负有主要过错。

另一方面,原告万某作为投资者,其理应知晓股票投资的高风险性,却依然追求和依赖保底承诺,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自行操作账户等行为,对损失的酿成亦有一定过错。

综合权衡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7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委托他人炒股亏损了,能要求赔偿吗?法院:保底约定无效,赔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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