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云于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陆续向陈某转账共计406万元,委托其进行股票投资。陈某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股票交易,但自2015年9月起,在未取得俞某云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资金转入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最终造成投资亏损。

陈某在委托期间陆续返还俞某云62.8万元,并于2018年向公安机关退缴40万元。俞某云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于2021年2月刑满释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

陈某主张,俞某云知晓并同意炒期货,陈某称双方沟通频繁,俞某云对资金用于期货交易知情且参与决策,属委托范围的一部分。此外,其主张即使授权范围不明确,因委托系无偿,其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是否委托炒期货及责任承担。陈某未能举证证明俞某云同意其进行期货交易。其在公安机关首次询问时未提及期货委托,后续补充陈述被认定为“趋利避害”之举,缺乏可信度。

俞某云系基于对陈某炒股能力的信任而委托,且陈某在委托前无期货交易经验,委托炒期货不符合常理。

法院判决按双方投入资金比例(俞某云占77.6%)分摊股票亏损,未用于委托的69万元及期货亏损均由陈某返还。


委托炒股亏损,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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