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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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示的是,投资者诉扬子新材虚假陈述案已有已有胜诉判决,后续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诉讼。

2023年11月9日,扬子新材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扬子新材违法事实为:

一、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7,647,286.05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311,398.12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该案时效已经进入倒计时,还有不到两个月的诉讼时效,“过期作废“。(扬子新材维权入口)

除了扬子新材投资者索赔案提交法院立案,2025年11月6日,,再有部分案件达成调解,投资者将获赔。

2025年4月16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相关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2、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海越能源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9日,海越能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同时调减2022年半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前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2022年1-6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49.33%、50.51%。

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9日到2024年4月20日之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ST海越维权入口)

网上公开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01200810965495)


扬子新材(002652)股民索赔案提交法院立案,海越能源(600387)索赔案再调解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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