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诉讼中,被告的列明需以“公司是法定义务主体”为核心,同时可根据实际责任情况追加其他关联方为共同被告。以下从法律依据、被告列明方式、实务操作要点三方面展开说明:
一、法律依据:公司是涤除登记的法定义务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主体,负有主动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必须是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诉讼的第一被告。
二、被告的具体列明方式
(一)核心被告:公司
在起诉状中,被告应首先列明公司本身,具体信息需完整准确:
被告名称:公司全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唯一标识;住所地:公司注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即原告)或当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若已变更,需注明“现任法定代表人:XXX”)。诉讼请求示例:
“判令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如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涤除原告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二)可追加的共同被告: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董事
若公司不配合涤除登记的原因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董事操控(如恶意阻挠股东会决议、长期不选举新法定代表人),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协助义务或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及列明方式如下:
责任主体
列明理由
诉讼请求示例
实际控制人
通过指令、关联交易等方式妨碍公司办理涤除登记(需举证“指令行为”,如聊天记录、邮件)
判令被告(实际控制人XXX)对上述公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
滥用表决权长期拒绝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举证“滥用权利”,如股东会决议记录)
判令被告(控股股东XXX)协助公司办理涤除登记,赔偿原告损失XX元
怠于履职的董事
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而董事未召集股东会选举新法定代表人
判令被告(董事XXX)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召集股东会选举新法定代表人
三、实务操作要点:被告列明的关键证据与注意事项
(一)证明“原告已丧失法定代表人资格”
需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例如:
离职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文件);股东会决议(若曾提议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会议记录、表决文件);未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明(如社保停缴记录、工作交接清单)。(二)“穷尽内部救济”的证据
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先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如提议召开股东会、书面催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需保留以下证据:
向公司发送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催告函》(EMS邮寄回执、签收记录);股东会提案及表决情况(若曾提议变更但被否决,需提供会议纪要);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三)避免“被告不适格”风险
不可仅列实际控制人为被告:公司是登记的法定义务主体,若仅起诉实际控制人而不列公司,法院可能以“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股东/董事作为共同被告需有明确责任基础:需证明其行为直接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涤除登记(如“股东甲拒绝签署变更文件”),而非仅因“股东身份”。四、总结:被告列明的“1+N”模式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诉讼的被告列明遵循“1个核心被告(公司)+N个责任关联方”模式:
必列被告:公司(承担涤除登记的法定义务);可选共同被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怠于履职的董事(承担协助或赔偿责任,需举证其操控或过错行为)。核心逻辑:公司以自身名义登记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需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故公司是第一被告;其他责任方因妨碍公司履行义务,可作为共同被告强化执行保障。
实务提示:起诉前可先向公司发送《涤除法定代表人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理变更;若公司拒绝,再提起诉讼并附催告证据,以降低“未穷尽内部救济”的抗辩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