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10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4年至2025年8月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工作情况,其中点名了一起苏州中院依法审结的某公司利用交易所互动平台误导性陈述案。一家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的一句歧义回复,引发股价剧烈震荡,股民李某起诉获赔1.6万余元。该案也是证监会系统查处的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法第一案。
2023年9月14日中午,某科技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用户提出的“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您好,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
回复发布当天下午开盘后,公司股票在短时间内冲击涨停板,并以涨停收盘。当天下午,当部分平台用户和财经媒体再次求证“其是否已能生产芯片光刻机”,公司表示,其生产的是直写式光刻机,与芯片光刻机无关。
9月1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开盘后股价先不断下降,后大幅上涨又再次回落,振幅剧烈。当年12月,江苏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发布的案涉互动易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对该公司、公司董秘蒋某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得知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股民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蒋某连带赔偿其投资损失2.2万余元。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上市公司的回复有“蹭热度”的主观意图。根据《行政处设备”,且指明主要在科研光刻设备领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而蒋某不仅将“光刻设备”改成容易引发误解的“光刻机”,还删除了其主要运用领域的表述,实际误导了投资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李某投资损失共计1.6万余元,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林银勇介绍,本案是证券监管部门查处的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上市公司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除不能有虚假记载之外,还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与在年报等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实施虚假陈述不同,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上市公司利用自愿信息披露平台从事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认定上市公司及该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人员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力震慑了此类虚假陈述行为,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