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一下,假如有一百万名消费者买到了缺斤短两的商品,每人遭受了一块钱的损失,其中会有多少人起诉商家要求赔偿?恐怕挺身而出者寥寥无几。由于损失额度平摊到每个人身上微乎其微,个体诉讼能带来的经济收益极其有限,却需要承担诉讼费用、投入时间精力成本,因此将商家告上法庭往往并非最为理性的选择。
从前些年的土坑酸菜事件,到最近关于预制菜的疑似虚假宣传,我们身边不乏波及人数众多,但个体所面临的损失有限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在维护个人权利方面,英美国家常见的「集体诉讼」制度,或许能对未来法治社会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当然也需要批判借鉴、扬长避短。
什么是「集体诉讼」?结合一个真实案例就好理解了:
2012年,有一名顾客在赛百味(subway)三明治餐厅点了一个三明治外卖。这家店有一款号称「一尺长」(foot-long)的三明治,也就是国内所谓的「十二寸三明治」。
这位顾客在开吃之前,突然动了较真的念头:他掏出尺子量了一下,发现其中有猫腻:三明治明明只有11英寸长,比宣传的尺寸要短了一英寸。
但是,就算官司打赢了,能有什么好处呢?按照美国合同法相关判例,买卖合同中涉及虚假宣传的,法院一般只允许赔偿实际损失,而不会轻易给出高额惩罚性赔偿。
但是,他手里还有一张王牌: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又名「集团诉讼」)。
简单来说,集体诉讼就是联合众多具有同类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的原告(比如所有在赛百味吃到同款缺斤短两三文治的人),组成原告集团,向同一名被告提出相同的法律主张,如胜诉的话,众多原告可以共享所得赔偿。其中的「带头大哥」,即发起诉讼的原告代表,则有权按照贡献获得更高额的赔偿。
这个集团可以有多大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并没有给出上限,只要保证众多原告的主张具有「共同性」 (Commonality),即情况足够类似, 且众多原告的诉求能被「带头大哥」所代表,即拥有共同的利益诉求,那么这个集团要多大就能有多大。
例如,在2011年的Wal-Mart Store Inc. v. Dukes一案中,超过150万名沃尔玛女性雇员组成集团起诉雇主,理由是公司中存在普遍的歧视女性现象; 在1975年Eisen v. Carlisle & Jacquelin一案中,六百万名投资者联合起诉一家证券公司,要求返还被多收的交易佣金。 这两个案子中,初审法院在剔除部分不具备起诉资格的原告后,原则上都允许了这样的大规模集团划分,原告人数以百万计。
其实,这里的绝大部分原告,自始至终什么事情都不用干,只需要签个名说“我入伙”,就可以坐等官司打赢后收钱,甚至有些特殊类型的集体诉讼不要求原告主动提出“入伙”,只要不反对,就视为加入了诉讼阵营。我在美国学习和工作期间,就曾经收到过两次加入集团诉讼的邀请,一次是起诉领英(Linkedin)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一次是起诉Facebook未经用户同意将用户头像用作商业宣传。
图:集体诉讼,让小鱼也可以反过来吃大鱼
不过,集体诉讼的利弊,在法律界也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集体诉讼可以更好保护个人的权益,将个人消费者联合起来,在大公司面前获得对等的力量,但另一方面,集体诉讼也助长了「法律投机」行为。
随着原告数量增多,胜诉以后能够获得的赔偿也水涨船高碴架」。而集团诉讼的资质审核对于法院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导致大量司法资源被用于处理某些看上去吹毛求疵的诉讼,法官见到这类的案件只觉得头皮发麻,颇有种「职业打假」的意味。
树大招风的大公司,也更有可能被
集体诉讼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在法学领域一直是个经典辩题,个人认为,如果能以此团结众多「沉默的大多数」,对大公司「店大欺客」的行为增加一定威慑力的话,是值得提倡的。一个现实例子是,文中提到的那场关于赛百味三明治的官司,被告除了依据判决支付赔偿之外,还承诺以后在每家分店都严格按照标准丈量三文治的长度,这何尝不也是一种对大企业进行公众监督、督促其为避免后续诉讼风险而规范自身行为的积极改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