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运营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屡见不鲜。尤其是当公司财务混乱或资产处置不当,小股东往往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然而,并非所有“感觉受损”的情形都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清晰地划定了股东诉讼权利的边界:股东不得以公司利益受损为由,直接向董事或高管提出个人赔偿请求。这不仅是一次法律上的澄清,更是对广大投资者的重要警示。

一、案件情况

一百万元人民币。大股东赵总持股54%,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钱总持股23%,担任经理;孙总同样持股23%,并担任监事。公司成立后,孙总发现赵总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完整的财务账簿与凭证,提供的成本支出明细缺乏真实的财务支持,且在公司门店停业时未妥善处理固定资产,导致资产流失。为此,孙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总赔偿其个人经济损失共计109291.5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股东能否因公司利益受损而提起直接诉讼? 孙总认为,由于赵总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司财务资料缺失、资产流失,这些行为损害了其作为股东的权利。然而,法院的判决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三、法律解析

一审法院,经过详细审查后认定,尽管孙总曾通过另案调解获得了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权利,且赵总也已提供了相关账簿和凭证,但即便这些资料存在内容不实、凭证缺失等问题,其所损害的对象仍然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益,而非孙总的股东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只有在董事、高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文件无法制作或保存,从而直接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情况下,股东才能提起直接诉讼并主张赔偿。而在本案中,孙总的知情权并未被实质性剥夺,因此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法律适用的关键点。法院指出,公司经理钱总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依法制作和保存财务报告的法定义务。在公司已经提供账簿和凭证的前提下,若孙总认为其内容不真实,虚构成本,这本质上是对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破坏,侵害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即使这种行为间接导致了孙总的股权价值缩水或分红减少,这种损失仍属于间接、反射性损害,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利益直接损害”。因此,孙总无权以个人名义要求赵总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四、实务建议

对于广大股东而言,此案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实务启示。当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财务造假、资产流失、违规交易等行为时,切勿贸然以个人名义起诉索赔。正确的路径是,先尝试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纠正,如监事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提出质询等;若无效,则应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名义追究责任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唯有如此,才能既维护自身权益,又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确保诉讼请求获得法律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孙总系以赵总提供的公司会计账簿内容不实,虚构成本支出,且未对公司固定资产等进行妥善清理和处置,侵害其股东权利为由提出赔偿主张。显然,会计账簿内容不实,虚构成本支出,未对公司固定资产等进行妥善清理和处置等是对公司利益的损害,进而间接损害到孙总的股东利益,这不符合股东直接诉讼的构成条件。孙总要求赵总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实际就是要求将诉讼利益直接归属于股东,当然不能得到支持。从本案中孙总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来看,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张赵总的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并要求赵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才是正确的诉讼路径。

总之,厘清“我”与“公司”的界限,是每一位股东必须具备的法律素养。这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遵循,也是对公司治理规范的尊重,更是对商业伦理和社会公正的坚守。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明确区分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最高院案件:公司亏了,股东能直接告高管赔钱吗?法院: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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