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纠纷。司法实践中,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制度优势,通过人民法庭与综治中心联动、“先行调解+协会联动”、依托府院联动做实实质解纷等举措,推动一批群体性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选出5篇“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人民法庭与综治中心联动发力,快速化解群体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王某祥等56人诉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

“先行调解+协会联动”,妥善化解老年群体消费维权纠纷 ——原告刘某等18人诉某游泳健身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三

府院联动赋能实质解纷,妥善化解625户居民群体性供水难题 ——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诉某供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精准破解劳动争议,高效化解群体性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原告任某等36人诉某油泵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五

聚焦预付式消费痛点,妥善处置群体性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等400余人诉某游泳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人民法庭与综治中心联动发力,快速化解群体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王某祥等56人诉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由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修建及管理的某村雨水排泄管网出现冒水状况,致使该村多户村民的承包地遭受不同程度水淹。事件发生后,为确定损失情况,该公司与村民共同委托专家对受损土地进行了测产,结果显示56户村民共计34.87公顷土地受损,玉米减产19.7万公斤,造成经济损失40.2万元。同时,陈某清的葡萄大棚落叶落果现象严重,造成经济损失1.3万元;王某辉的蔬菜地被淹,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王某祥等56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鉴于原告人数众多,且诉讼标的均源于此次雨水排泄管网冒水事件,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案件后,将56名村民作为共同原告统一进行立案登记,并积极履行释明义务,向村民释明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次审理、批量解决”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制度解决纠纷。在推选诉讼代表人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公示起诉状、代表人推举书、授权委托书等标准化文书样式,简化程序衔接流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依托人民法庭与综治中心、村委会的联动机制,提前核实每家农户的损失关联信息,确保诉讼主体及诉求的精准对应。经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王某祥等56户村民玉米经济损失40.2万元,赔偿陈某清葡萄大棚经济损失1.3万元,赔偿王某辉蔬菜经济损失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较好实现了一审程序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精准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仅用一份判决便一次性解决了56户村民与某公司的系列纠纷,充分彰显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独特优势。后续若有针对同一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农户,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大幅降低农户的诉讼成本,确保同类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统一。同时,人民法庭与综治中心建立的“信息互通—联动会商—专业赋能”协作模式,在纠纷初期针对关键争议点共同研判,提示当事人固定证据,引导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损失,破解了农村纠纷中“证据弱、认定难”的共性问题。这种将专业鉴定等技术手段融入纠纷化解、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相结合的多元解纷模式,为同类群体性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案例二:“先行调解+协会联动”,妥善化解老年群体消费维权纠纷

——原告刘某等18人诉某游泳健身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8位老年消费者在某游泳健身馆办理了游泳卡,其中年龄最大的79岁,其余消费者年龄多数集中在60到70岁。2024年,当他们再次前往游泳馆时,发现原公司已将游泳馆转让给其他公司,而新公司拒绝为这批消费者提供服务,原公司也拒绝退款。18位老人总计损失9719元,单人损失金额从60元到1000余元不等。多次协商无果后,18位老人在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于2024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鉴于本案原告人数众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依法主动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同时考虑到老年消费者作为特殊群体,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弱等困难,为高效化解纠纷,优先启动调解程序,组织双方进行多轮协商。省消协作为支持起诉方积极参与调解,为原告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并表明消协立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款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有效结合的范例。人民法院积极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先行调解+联合省消协形成解纷合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省消协以支持起诉人身份介入,有效弥补了老年消费者在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上的不足,为类似预付式消费纠纷构建了消协与司法协同联动的解纷模式。

案例三:府院联动赋能实质解纷,妥善化解625户居民群体性供水难题

——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诉某供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某开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了某购物公园,包含8栋住宅楼和商业中心,住宅楼在商业中心楼上,共15层。2012年7月,该开发公司与某供水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开发公司承担购物公园内部供水管线的维修维护管理责任。该开发公司将住宅楼售出后,将物业及公共供水管线、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原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和管护。2012年10月,住宅楼竣工验收备案,购物公园居民总户数625户。2022年6月,购物公园业主委员会改选物业公司,但新订立的物业服务协议没有供水管线、二次供水设施维修管护的约定,原物业公司被解聘后也不再管理供水管线设备,供水管线处于脱管状态,625户居民直接将水费交给某供水公司。2023年起,因二次供水泵房多次停电、部分管线漏水导致625户居民停水情况频发。故625户居民将某供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供水公司履行供水合同。

审理情况

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考虑到原告人数众多且诉讼请求和诉的利益均一致,主动向625户居民释明可选择通过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用一案解决矛盾纠纷,故625户居民以业主委员会为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各方当事人到现场对管线走向、产权分界等进行现场勘查,并了解625户居民真实诉求,即不仅请求供水公司履行供水合同,而且想让该公司负责对公共供水管线及设备进行维修管护。在了解群众真实诉求和查清案件事实后,人民法院积极邀请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加入案件调解,促成各方达成优先保障居民用水的初步意见。为了尽快实质化解争议,人民法院对上述公司之间的多起关联纠纷进行了靶向化解,最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仅用一个案件就化解了案涉625户居民群体性供水纠纷。本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通过邀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解的方式,对房屋建设单位、供水企业等被监管对象进行沟通,达成了优先保障居民用水的目标,并引导居民选择适用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减轻诉讼负担,节约诉讼成本,获得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案例四:精准破解劳动争议,高效化解群体性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原告任某等36人诉某油泵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任某等36名劳动者于不同时期先后入职某油泵厂工作,均未与该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劳动关系确认事宜,任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各自与该油泵厂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其仲裁请求。2023年,任某等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各自与某油泵厂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情况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该系列案件原告人数众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均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尽管任某等人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具体起止时间存在个体差异,但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事实基础相近、争议焦点集中、案情相对清晰、争议不大。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人民法院积极引导任某等人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进行诉讼。最终,任某等36名劳动者推选了两名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原告参与后续诉讼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等36名劳动者与某油泵厂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相关凭证。本案中,任某等36名劳动者在庭审中提供的工资表等关键证据,清晰显示其在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从某油泵厂获得劳动报酬。法院综合审查在案证据后认定,上述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各自主张的期间内接受某油泵厂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是该油泵厂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依法判决确认任某等36名劳动者各自在主张的特定时间段内与某油泵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具有涉众性、诉求一致性等特点,处理不当易引发社会风险。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等实现,又实现了“一案审结,全员覆盖”的良好效果,大幅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和企业的应诉负担。该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范本。

案例五:聚焦预付式消费痛点,妥善处置群体性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等400余人诉某游泳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以来,李某等400余人陆续与某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交纳会费后,由该公司提供游泳教学等服务。2024年7月,该公司因消防不合格闭店整改,且截至原告起诉时仍未恢复营业。2024年12月,李某等400余人分别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尚未消费部分的费用。

审理情况

,并指导其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公开开庭审理时,推选的两名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发表举证质证意见。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并判令该公司返还原告尚未消费部分的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400余名消费者与商家的服务合同纠纷,若按常规方式逐一审理,不仅案件数量庞大、加重司法负担,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累。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此案,实现了对分散消费者权益的集约化保护。通过选取共同诉讼代表人参与庭审,有效避免了数百起同质案件的重复诉讼,为涉众型民生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路径,是人民法院提升诉讼效率、减轻群众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有力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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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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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法院“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典型案例》


吉林法院“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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