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麒麟探法》栏目发布的案例是由泰宁法院马欢欢撰写的《肖某某诉喻某、宋某合同纠纷案》,该案例在全省法院系统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获评优秀奖。
肖某某诉喻某、宋某合同纠纷案
——刑民交叉视角下民事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效力的判定
泰宁法院 马欢欢
关键词
刑民交叉 事实同一 法律关系 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某先后注册了成都城鑫盛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四川星辰闪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用了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五街美年中心11幢2307室作为办公地点,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聘请他人搭建富士期货网站,网站包含三个软件,其中:
“时代柜台管理”软件主要是喻某等人根据代理商与客户商议的手续费设置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时代监控柜台”软件是喻某等人用于查看客户在平台投资期货的情况,可以看到客户具体操作、账户余额、交易多少手、每手的盈亏情况等;“新时代交易”软件端口与香港富士期货公司对接,可时时看到香港期货的行情走势情况,与香港富士期货同步开盘、指数涨跌等。喻某等人便使用富士期货网站和“新时代交易”软件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期货交易、结算、出入金等境外期货交易服务,客户只需在富士期货网站下载“新时代交易”软件安装、注册,并通过网站充值入口,向网站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充值,然后登入“新时代交易”软件就可以进行期货交易。喻某收到客户资金后,通过香港人“神智亨”指定的账户,将国内客户交易期货的部分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往香港“富士期货”公司用于买卖期货交易。
期间,喻某雇佣宋某(已判决)作为客服部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客户注册账户、出入金、解答客户问题等事由,并承诺给予其20%的股份;同时雇佣严某、张某飞、冯某封、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招商部工作人员,负责招揽期货代理商和业务推广等事由。通过发展张某峰(已判决)等人作为期货代理商,并与代理商约定每手交易的手续费,再由期货代理商发展客户的方式,由代理商与客户商定每手交易的手续费,对外招揽客户入金,通过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汇率差等方式牟利。
某峰发展入金炒期货,并下载“新时代交易”软件安装、注册,通过网站充值入口,向网站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充值,然后自行登入“新时代交易”软件进行期货交易。肖某某可自行在平台上充值、买卖及提现。张某峰用其妻子刘某婷邮储银行卡尾号5096接收喻某等人经营的“富士期货”返还佣金108870.33元。富士期货网站经营至2021年2月,喻某因害怕出事,将富士期货网站关闭,后肖某某发现网站被关闭、无法提现,遂向泰宁县公安机关报案。
752173.35元(即违法所得)。
庭审中,泰宁法院询问喻某、宋某收取肖某某手续费、汇率差的具体数额,喻某自认收取肖某某手续费、汇率差合计十二、三万元,宋某未作答,亦未提出反驳意见;泰宁法院询问双方当事人网站关闭时肖某某对应账户余额,喻某陈述其不知道,宋某未作答,肖某某自认网站关闭时其对应账户余额为1500元左右。
日注销登记;四川星辰闪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该公司已于2021年4月7日注销登记。
又查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4民终85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认定,喻某注册的成都城鑫盛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四川星辰闪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期货交易所,不具备期货经营业务资质。案涉交易活动不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本案不属于期货纠纷。
裁判理由
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喻某、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喻某、宋某向外招揽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平台进行境外期货交易获取营利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因此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属无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肖某某与喻某、宋某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无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因合同无效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手续费、汇率差系喻某、宋某通过组织非法期货交易直接向肖某某收取,网站关闭时肖某某对应账户余额由喻某、宋某实际占有,喻某、宋某应予以返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肖某某对本案讼争的手续费、汇率差的具体数额负数据在喻某、宋某处,但喻某、宋某现被监狱收监(服刑),客观上亦无法提供。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自认的数额认定喻某、宋某应向肖某某返还手续费、汇率差合计000元及网站关闭时肖某某对应账户余额1500元,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确认。肖某某在有证据证明喻某、宋某向肖某某收取的手续费、汇率差超过000元时,肖某某就超过部分可另行向喻某、宋某主张权利。肖某某关于一审法院在明知喻某、宋某尚在监狱服刑,仍缺席审理、判决,违法剥夺喻某、宋某的诉讼权利,构成程序严重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涉案交易亏损资金属于肖某某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过程中未收回的资金,该笔款项并非喻某、宋某收取,故肖某某要求喻某、宋某返还交易亏损资金或承担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肖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组织者提供有偿投资咨询服务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刑事判决中未出现责令退赔的判项,应允许投资者就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偿投资咨询服务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据此取得手续费、汇率差等款项应向投资者返还,但投资者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过程中未收回的资金,并非由组织者收取,不应由组织者返还。
关联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泰宁县人民法院(2023)闽0429民初577号(2022年11月15日)
二审: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4民终241号(2023年4月21日)
三明中院司法融媒体中心出品
供稿|泰宁法院 马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