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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首次进入到二审开庭程序的宝利国际投资者维权案。(宝利国际维权入口)

宝利国际投资者维权案,绝大多数案件,投资者在一审诉讼阶段已与公司达成了和解,或者选择接受一审判决。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的宝利国际投资者范围是:在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股票代码300),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围的投资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额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也就是说赔付金额并未打折,赔付比例100%。

2019年3月下旬,投资者刘先生收到了南京中院送达的首份一审判决书。不过,这位领到首份胜诉判决书的刘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已经提起了上诉。上诉原因是该投资者认为一审法院支持的赔付范围过窄,刘先生购买的绝大多数宝利国际股票,都是在2015年5月份买入的,也就是说在法院认定的赔付范围以外,因此刘先生选择了上诉。一审上诉之后时隔一年,终于迎来了此次二审开庭。

二审开庭争辩焦点:宝利国际虚假陈述实施日

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案,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分歧只有一点,就是宝利国际投资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如何确定,这决定了可以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范围。

受损投资者。

而依据宝利国际的观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买入股票的起点是2015年7月4日。

因此,二审法院庭审的重点是宝利国际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股民一方主张的2015年4月,还是宝利国际公司主张的2015年7月4日?

2017年6月8日,宝利国际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查明,宝利国际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5个违法事实,包括:一、未如实披露俄罗斯宝利公司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第二项关于宝利国际与俄罗斯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的进展事项未及时披露更早。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4月,周德洪等人赴哈巴罗夫斯克与远东发展部会谈,有意参与远东发展部提出的边疆超前发展区新材料工业园的开发。宝利国际投资对该重大项目的进展事项只字未提,同样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审法院表示,后续会考虑要求宝利国际提供周德洪提供回国机票,以便查明事实。合议庭评议后如有需要,后续还有可能再次开庭。

在庭审结束前,投资者和宝利国际均表示可以考虑调解,但尚未有明确的和解方案。

者参与索赔诉讼,应当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则,股民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证监会行政罚单公布之日起计算。

具体对宝利国际投资者来说,2017年6月8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1、买卖宝利国际(300)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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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国际股民维权案二审开庭 索赔仅剩最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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