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事件:恒润股份前董事长操纵市场被重罚,民事索赔案持续推进

市场民事索赔案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此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目前正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安排。此次立案涉及多名投资者,索赔金额超千万元。

2024年12月6日,证监会对恒润股份第二大股东、前董事长承立新等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通过虚假信息披露、控制交易账户等手段操纵股价。经查,2023年6月至12月,承立新联合丁键、张亚洲合谋炒作“算力”概念,通过代持股份、发布不实利好信息、集中买入维持股价等方式,导致恒润股份股价异常上涨96.65%,同期上证指数下跌6.86%,偏离幅度达103.51%。证监会最终对三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52万元、罚款1.23亿元,并对承立新采取8年市场禁入措施。

二、索赔条件与法律依据:适格投资者权益主张要点

(一)立案调查核心事实

恒润股份被认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假披露子公司信息:2023年7月设立算力子公司时,未完整披露协议内容;

夸大收购业绩目标:9月发布股权收购公告,虚构子公司净利润承诺;

伪造采购合同:10月将非现货采购虚假宣传为“现货采购”,刺激股价连续7日上涨55%;

延迟披露战略协议:11月公告的框架协议实际于9月签订,且无履约能力。

(二)适格投资者索赔要件

根据《证券法》第85条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期间: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恒润股份股票;

交易凭证:需提供加盖证券公司印章的对账单,包含股东姓名、账户信息、买卖时间及价格;

损失关联:需证明股价波动与虚假陈述直接相关,可通过同期指数、行业数据对比佐证。

报名方式程序。

三、法律策略:专业团队助力高效维权

(一)论证要点与胜诉基础

因果关系认定:依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1条,操纵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存在直接关联;

损失计算: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核定买入成本,剔除系统风险因素;

证据链完整性:证监会处罚决定书、交易记录、指数对比数据构成核心证据。

东政法大学等院校)在证券维权领域胜诉率超80%,曾代理康美药业、乐视网等重大案件,累计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数亿元。

四、常见法律问答:投资者核心关切解析

Q1:已卖出股票能否索赔?A:可以。只要在2023年7月10日至12月27日期间买入且持有至2023年12月28日(揭露日)后卖出,均可主张赔偿。若在揭露日前卖出,则因无法证明损失关联性,一般不获支持(《司法解释》第18条)。

Q2:融资融券账户如何操作?A: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均纳入索赔范围。需额外提供信用账户对账单及担保品明细,证明交易与普通账户独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30条)。

Q3:诉讼时效剩余多久?A:本案诉讼时效自2024年12月6日(立案公告日)起算3年,截至2025年4月27日,剩余维权期约950天。建议投资者尽早准备材料,避免超期。

五、风险提示与公司基本信息

合规声明:案件结果取决于证据充分性及法院认定,本文分析不构成承

恒润股份(603985)基本信息

成立时间:2003年7月

主营业务:风电塔筒法兰、石化锻件制造

上市信息:2017年5月于上交所主板上市

最新动态:2024年5月,承立新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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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援引

《证券法》第85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217条: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1条: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第6条:风险提示义务。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信息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


恒润股份(603985)涉操纵股价被立案调查,适格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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