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同事平时相处的挺好,由于自己的公司刚刚上市,自己正好没有开户资格,便委托同事帮忙炒股。
张先生书面承诺“风险收益自担”,随后转账39.5万元,其间曾要求陈某卖出7.1万股股票,赎回资金19万元,后该公司摘牌退市,张先生亏损了20万。
张先生认为同事没有尽到市场变化注意义务,遂将同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属无偿委托关系,且张先生书面确认风险自担,同事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且张先生作为公司员工,应知晓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股票市场情况,所以驳回了诉讼请求。
任何投资都有可能血本无归!即使双方关系再好,也要先签风险告知书,再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