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承诺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3亿元,之后却借故“爽约”,被股民告上法庭索赔。4月25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万余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万余元。
据悉,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本案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
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力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力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力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被告金力泰辩称:其并非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主体,针对被告袁某、罗某增持股份的全过程,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且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辩称:两被告已经根据规定及时将增持意愿、资金筹措情况及因资金筹措困难导致延期等情况书面告知金力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过失,对此,公司也及时发布了公告。股价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场整体及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他情况导致,并非两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诺导致。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96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06.42元。
据悉,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虽然跟起诉索赔900余万相比,最后法院判处赔偿两位股民只有77万余元,但算是跨出了第一步,以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吹牛”,小心被秋后算账。
4月25日金力泰20cm再次跌停,本周累计大跌近44%,为A股周度跌幅榜首。
值得注意的是,4月25日晚间,又有三家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来源 | 综合上观新闻、证券时报、光明网、第一财经、公开资料等
编辑 | 王姝校读 | 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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