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索菱股份(002766)索赔条件为: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
代码:索菱股份,证券代码:002766)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
经查明,索菱股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因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存在虚假记载;
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因未及时披露多笔借款和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三、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索菱股份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
索菱股份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索菱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年限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肖行亦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件进展】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索菱股份投资者民事索赔诉讼随即展开。
2022年4月27日,索菱股份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深圳中院分别对部分投资者的诉索菱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请求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案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在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后,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金额约为547.18万元。
对于上述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形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后,根据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同日,索菱股份发布《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披露:近日,公司陆续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状》及《调解书》等涉诉材料。新增71名投资者诉讼涉及标的金额约为1639.97万元;新增调解案件6个,涉及当事人6人,涉及诉讼标的金额共计142.57万元。
2022年8月16日,索菱股份同时发布《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披露:截止至披露日,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案金额3838.97万元,部分案件一审判决;部分案件尚未开庭。
近日,公司陆续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状》及《民事判决书》等涉诉材料。新增94名投资者诉讼涉及标的金额约为1789.53万元;新增判决案件10个,涉及当事人33人,涉及诉讼标的金额共计约876.37万元,法院认定赔偿金额共计约871.58万元。
原告为自然人投资者,被告包括索菱股份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吴文兴、邓庆明、林晓罡、郑晓明、苏奇木、童方义、魏丙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中院判令索菱股份付给原告赔偿款,肖行亦、叶玉娟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对索菱股份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文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对索菱股份债务的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邓庆明、林晓罡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对索菱股份债务的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晓明、苏奇木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对索菱股份债务的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童方义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对索菱股份债务的3%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魏丙奎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对索菱股份债务的1%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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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抓紧时间主动起诉主张权益才有可能获赔。
【索赔条件】
索菱股份(002766)索赔条件为: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藏格控股、抚顺特钢、风华高科、中信国安、天神娱乐、未来股份、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欢瑞世纪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