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仁东控股:年报虚增利润被处罚 股民索赔案件中公司对法院管辖权提异议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065.3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除此之外,仁东控股还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据此,证监会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也进行了相应处罚。
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八条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省人民政府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审理,最终作出驳回的裁定,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髙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22年4月2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增本院作为我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绍兴、台州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本案中,原告于2022 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被告仁东公司的住所地在绍兴, 依据前述规定,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仁东控股公司对于驳回裁定不服现已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仍在审理中。我们认为2022年1月22日实施的若干规定已经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新的规定,浙江省高院对于行政区域内的案件管辖法院已做区分,本案应当由绍兴中院管辖。
需准备材料清单: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