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自2019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果2019年度财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目前仍在积极对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确定2019年报表审计事宜,截止本公告日,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尚未最终确定,公司将对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所涉事宜的最终调查结论,公司将对其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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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582执5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案由:执行

广发银行苏州分行与光电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向广发银行苏州分行支付205,,651.00元;

2、向广发银行苏州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272,535.00元。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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