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费国海
因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支持股民索赔的判决,A股上市公司金花股份(600080)已经提起上诉。公司上诉称“基准日之后股价上涨投资者已经盈利,不应当再继续赔偿”,并称“为了现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金花股份签订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认为前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是否卖出,也无论此后股价涨跌,都一律按照基准平均价4.78元作为卖出价计算损失,金花股份自行披露资金占用之后经历了大幅的下跌,基准平均价较低,所以,持股到基准日之后的投资者虽然盈利,但是仍然可以按照基
业内人士指出,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在强化合法合规意识,不断提升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与透明度,呈现给投资者最真实的上市公司,将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