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虚假的信息披露,股民以此类信息为基础进行了操作,最后赔钱的话,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索赔。但是,股民应该到哪一级法院、哪一个法院起诉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本条规定可知,一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由省会(首府)、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金融法院)管辖。

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省会(首府):

黑龙江省——哈尔滨;吉林省——长春;

辽宁省——沈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

河北省——石家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

甘肃省——兰州;青海省——西宁;

陕西省——西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河南省——郑州;山东省——济南;

山西省——太原;安徽省——合肥;

湖南省——长沙;湖北省——武汉;

江苏省——南京;四川省——成都;

贵州省——贵阳;云南省——昆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西藏自治区——拉萨;

浙江省——杭州;江西省——南昌;

广东省——广州;福建省——福州;

海南省——海口

计划单列市: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

经济特区:

广东省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福建的厦门经济特区,海南经济特区,新疆喀什经济特区、霍尔果斯经济特区

特殊规定

当然,因为证券案件比较复杂,影响范围大、涉及群众多,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还有一些与集体诉讼相关的特殊规定。在《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予以了明确,在遇到如下特殊情况时,要在一般规定部分的法院内进行选择。

第一种情况是多个被告。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主体很多,因此被追责的被告也可能会不止一个,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虚假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一定都是发行人,在其他主体进行虚假信息披露造成股民损失的,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这里需要简单介绍一下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明示加入”,简单来说就是让普通投资者团结起来,进行集体诉讼,之后派一名代表人来代表众多当事人来解决矛盾。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受损投资者“搭便车”打开了车门。如果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在上述法院范围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到哪个法院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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