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证监会发布答记者问,回应了倍受市场关注的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最新进展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亦第一时间对泽达易盛、紫晶存储依法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分别向两家上市公司下发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

对于泽达易盛案上海金融法院已经收到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材料。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该案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对于紫晶存储案,中信建投与其他中介机构正在主动筹备投资者先行赔付事宜,证监会已对中信建投、容

在过往发生的证券发行重大违法案件,证券投资者通过向违法责任人及相关责任方发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益赔偿,已成为投资者保护和救济的主要方式,也就是:先诉讼,后赔偿。

在本次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中,中信建投作为其科创板IPO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则采用与其他中介机构主动筹备投资者先行赔付的方式,也就是:不诉讼,先赔偿

,以求最大限度地补偿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损失,和减轻其自身的违法后果。

什么是证券重大违法行为的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又是如何实施的呢?

事实上,早在2016年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兴业证券,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专项基金的方式积极履行其侵权赔偿责任,成功完成了资本市场历史上首次对投资者损失的先行赔付和责任承担。

本文通过梳理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履行和实施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具体做法,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先行赔付制度。

1、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失赔偿制度的重大创新,具有和解性特征,是对资本市场相关主体的倡导。虽然 2014 年修正的《证券法》并未对先行赔付作出明确规定,但积极履行违法主体的赔偿责任,切实和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亦是《证券法》所秉承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曾分别于 2016 年 5 月、2018 年 11 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到“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2019 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明确确立了先行赔付制度,其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2、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

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在深交所创业板实现IPO上市,公开发行1577.86万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16.31元/股,合计募集资金2.57亿元。

上市一年半后的2015年7月15日,欣泰电气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在2015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对自查发现的公司 2011-2014 年重大会计差错自行予以更正。

2016年7月5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温德乙、刘明胜等 18 名责任人员作出〔2016〕8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IPO发行文件、上市后发布的《2013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所述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证券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行为,遂对欣泰电气作出罚款832万元,对董事长温德乙罚款832万元、总会计师刘明胜罚款60万元,对其他15名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3万至2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 6 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欣泰电气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8 28 日,欣泰电气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摘牌。

两年之后的2019年4月23日,丹东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欣泰电气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 832 万元;温德乙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 万元;刘明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8 万元。

3、对相关责任方的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2016 年7 月25日,证监会对兴业证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 IPO 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 IPO 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遂对兴业证券作出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 24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 万元,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审计机构北京兴华:2016年7月27日,证监会对北京兴华在欣泰电气IPO期间及上市后的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保持职业谨慎,未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遂对北京兴华作出没收业务收入 322.44 万元,并处以967.32 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日,证监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作没收业务收入 90 万元,并处以万元罚款;对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 IPO项目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切实承担中介机构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资设立专项基金,用专项基金财产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气公司欺诈发行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2017年6月9日,兴业证券发布《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兴业证券作为专项基金的出资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人,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

专项基金规模为 5.5 亿元,由兴业证券独家出资,足额划付至专项基金资金监管专户。

专项基金自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成立,存续期间为5个月,存续期间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并组织清算。

同日,投保基金发布《基金管理人公告》,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投资损失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赔付,则表明其愿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将对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要求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基金出资人,自身不再向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的责任方索赔。

专项基金存续期届满的2017年11月9日,专项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终止公告》,载明:截止2017年10月20日,完成有效申报、与兴业证券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为11727 人,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付金额为24,.12万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 99.46%,赔付金额已于 2017 年 8 月 3 日、2017 年 10 月26 日支付至适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

自2017年11月9日起,专项基金进入清算及审计阶段,专项基金在扣除上述赔付金额及基金运作费用后的剩余资金返还兴业证券。

同日,兴业证券发布《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后续工作的公告》,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内获得赔付的适格投资者的后续赔付工作及赔付流程作出详细安排,指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专项基金赔付的适格投资者,可以主动联系先行赔付后续工作组,在提交本公告要求的赔付申请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后,获得与专项基金赔付方案等量的赔付金额。

在兴业证券2018年3月发布的《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认真完成欣泰电气事件先行赔付工作”部分载明:先行赔付工作面临12000多个投资者,时间紧、难度大,公司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投保基金公司关心支持下,顺利完成先行赔付工 作,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未发生投资者群体性事件,取得了良 好的社会效果。也为证券行业先行赔付机制建设积累了有益经验, 成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典型成功案例,得到了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较高评价。

5、兴业证券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在对1.1万名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2.41亿元之后,2017年9月13日,兴业证券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追偿权之诉,对于其先行赔付总额超过其自身应承担赔偿义务(起诉时自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兴业证券在起诉文书中也特别声明:本案为虚假陈述侵权事件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之诉,兴业证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向本案众被告追偿;兴业证券所提之诉讼请求及对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与金额的划分系兴业证券单方面主张;就本案原被告对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事件适格投资者所受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以及各被告分别应赔偿兴业证券的具体金额,法院有权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并予以裁判,而无须受兴业证券诉讼请求所提之各被告赔偿具体金额与对应的责任份额所限制。

针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投资者先行赔付的追偿诉讼,由于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诉讼各方就兴业证券先行赔付的合理性、赔付标准及计算依据、赔付范围、各方责任大小及最终承担比例等诸多案件争议焦点多轮申辩陈述,诉讼过程历经四年,耗时漫长。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见上表),判决各方赔偿兴业证券合计12,889万元(其中辽宁欣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判决金额系确认的债权数额)。

至此,资本市场历史上首次证券欺诈发行先行赔付案件尘埃落定。

2023年4月22日


案例 | 一文读懂证券欺诈发行侵权赔偿的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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