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市场监管

1.1 定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1.2 意义

职能:

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提供场所设施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公布。指定交易、管理规则等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因突发事件可以技术性停牌;因不可抗力可以临时停市。 证券业协会成立于 1991 年。证券公司应加入协会。

职责: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收益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指定会员规则,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和开展交流对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发展等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

1.3 原则

依法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严厉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权利维护市场的三公,是 各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监管与自律相结合。

1.4 目标

保护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性风险

1.5 手段

法律手段。这是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我国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和投资者保 护基金公司的监管和自律体系。中国证监会成立于 1992 年并在全国设 9 个稽查局和 36 个地 方证监局。

2.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既有证券专管机构又有证券监管机构。如国务院证券委就是证券专管机构,证券兼管机构则有国家计委、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国家机构。

职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维持公平而有序的证券市场。

《证券法》第167条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作出列举性规定,但该条款并非证券监管机构职责的全部。结合《证券法》第7、8和167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规章规则制定权。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和发布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规章和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与仅“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的证监会明显不同。《证券法》第172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公开其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管理制度。派出机构设立权。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2款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证券管理职责。根据实践,证监会已改变以往按照行政区域标准设立派出机构的传统做法,转而按照经济区域标准设立派出机构。审批权或核准权。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鉴于证券监管机构依法集中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和债券发行,分别享有核准权和审批权。证券行为之监督管理权。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和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概念及相关问题,见本书相关内容。证券行为人之监督管理权。根据《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权时,有两点特殊之处:(1)它首次提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但《证券法》未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列为调整对象;(2)它没有将证券投资者纳人证券行为人的范围,但《证券法》在若干条款中已将证券投资者列人《证券法》调整之列。证券从业人员之监督管理权。证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依法实施监督。信息公开之监督管理权。即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有关监管的具体实施,参见本书其他章节相关内容。自律机构之监督管理权。《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为了保证自律性管理合乎现行法律与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应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违法违规行为之查处权。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可以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且该处罚决定应当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 证券市场自律管理

3.1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新《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管、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要求,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3.2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l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一是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二是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三是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一是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与后续职业培训;二是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资质测试和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三是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四是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自律性管理,以契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证券公司依据契约,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指导和督促,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转让情况提出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3.3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市场实行中央登记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沪、深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存管、清算和登记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所提供集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地的法人。

在2001年10月1日之前,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及各自的地方证券等级结算公司完成的。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束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造分公司,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质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2021国考证监会证券基础知识(四)——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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