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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0日,证监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14号编报规则》),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后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14号编报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他山咨询整理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原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信息披露要求、可能的后果,详见下文。
一、什么是非标准审计意见
根据《14号编报规则》第二条,非标准审计意见包含四种不同意见。根据证监会确定的分类方法,做以下区分:
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基本要求
根据沪深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二)董事会报告的内容要求
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
《14号编报规则》对董事会说明内容的要求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1、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2、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保留意见
1、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2、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1、解释性说明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2、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3、如存在其他信息重大错报或者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进一步说明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三)会计师专项说明的内容要求
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
《14号编报规则》对会计师专项说明内容的要求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1、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2、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如存在,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未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3、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保留意见
1、发表保留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包括注册会计师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的原因;
2、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出具解释性说明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解释性说明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审计意见的详细依据。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纠正
根据《14号编报规则》,如公司未按照其披露的时间及时消除相关事项影响,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或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四、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后果
(一)对上市地位的影响
沪市
深主板
中小板
退市风险警示(*ST)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暂停上市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四):因13.2.1(四)被*ST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深主板
中小板
强制终止上市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4.1(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沪市
强制终止上市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3.1(一):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创业板
暂停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1.1(五):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强制终止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4.1(五):因13.1.1(六)被暂停上市后,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再融资
沪市
深主板
中小板
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创业板
不得发行证券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重组
沪市
深主板
中小板
不得实施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各板块
不得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四)股权激励
各板块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纪律处分
深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公开谴责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沪市
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二)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信息披露考核
深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信披考核不得为A
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信披考核为C
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信披考核为D
1、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该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未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
沪市
评价结果不得为A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评价结果不高于C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评价结果为D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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