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7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案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等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重大协议等,案件涉案主体多、链条长、手法隐蔽、持续时间久,4宗案件共涉及49个主体,其中,法人主体10个,自然人主体39个,罚款金额共计1,113万元。

其中,中国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高科)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中,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亿元)的7.15%,且该笔关联交易对中国高科净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科技)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中,方正科技长期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且公司主要销售业务通过该关联交易发生。2004年至2015年6月,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17.30%至325.87%。此外,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未将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告知方正科技。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中,方正证券自IPO开始并延续多年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方正集团还隐瞒其股东签署的对方正集团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大医药)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北大医药未按规定披露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6.71%。

本次处罚全面覆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各类主体,全面覆盖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未披露等多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涉案的4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丽、周伯勤、李友、方中华、李国军等分别给予顶格30万元罚款,对李友、余丽同时涉及多案的情形从重处罚,分别给予二人终身及10年市场禁入。

2投资人提起民事索赔已具备法律规定条件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法律规定,自证监会2017年5月5日对方正系四宗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投资依据该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具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的基本条件。

3投资人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时效的计算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相关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起算,因此投资人索赔时效从2017年5月5日证监会对方正系做出行政处罚之日起起算。

法律规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 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4投资人提起民事索赔的法律依据

1、《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5投资人提起民事索赔所需的证据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2、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3、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4、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6投资人提起民事索赔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 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7投资人成功索赔案例

投资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而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已有多起成功案例,例如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因虚假陈述等原因被证监会处罚,投资人提起民事索赔后多获支持,仅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案已有上千名投资人起诉获得赔偿。

8八、结语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方正证券(601901)、方正科技(600601)、北大医药(000788)、中国高科(000788),以及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均可以提起民事索赔。方正系四上市公司涉及投资人众多,随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投资人索赔进入倒计时,需要索赔的投资人需准备相关交易凭证、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以便于索赔。

受理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索赔案件等相关案件,使投资人最终获得赔偿。


方正系上市公司受罚股民索赔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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