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002211)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号)。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证监会对宏达新材处罚300万元,实际控制人隋田力处罚1000万元,其余相关责任人共计处罚25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中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索赔案获得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受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在2022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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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被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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