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
通讯员刘芷毓
一件此类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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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襄阳司法)
据了解,2016年,杨先生全款在襄阳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房屋正在建,未交房,其与开发商只签订了购房合同。2018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后,竟然将该房产进行二次销售,出售给他人。杨先生十分苦恼,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归谁所有?
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两个购房合同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优于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张帆说,“均未办理登记,先占有的优于后占有的;均未占有的,先交付全部价款的优于未交付全部价款的。”
张帆提醒,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随之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态势。作为购买者,要积极督促开发商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制度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来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