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是我国证券法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其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一道被称为证券市场的“三大毒瘤”。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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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近五年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证券纠纷审判机制,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妥善审结六千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 首宗“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首宗不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虚假陈述案件、率先适用“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以“过罚相当”原则精细量化责任比例等

◆ 2022年5月26日,市中级法院发布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7-2021)》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做法作出了归纳总结

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介绍

亮点及重大突破

1.扩大适用范围

◆ 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种类型

◆ 证券类型: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类型 

◆ 市场层次:涵盖全国性交易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

2.废除前置程序

◆ 旧司法解释:以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

◆ 新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只要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

3.完善虚假陈述的定义和分类

◆ 虚假记载:重大不实记载,或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 误导性陈述:隐瞒与之相关部分重要事实,或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致使信息具有误导性 

◆ 重大遗漏:对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4.新增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 一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

◆ 二是未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 三是虚假陈述实施或揭露后对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产生了明显影响

◆ 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可由被告抗辩推翻

5.区分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

◆ 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是有虚假陈述行为

二是交易标的证券的关联性

三是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影响期间(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交易行为

◆ 对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予以区分并分别规定不同的抗辩事由

6.明确“诱空型”虚假陈述情况下的损失计算方式

◆ 提出“诱空型”虚假陈述情形下的损失计算方式 

7.构建“追首恶”“打帮凶”特殊追责机制

◆ 追首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受损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提供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导致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

◆ 打帮凶

配合造假的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等:和上市公司串通,为其财务造假提供各种帮助行为

8.细化对相关主体的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

◆ 扩大可能担责的主体范围: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董、承销保荐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他帮助造假者等

市中级法院支持投资者维权举措

1.完善金融司法协同机制,畅通投资者诉讼救济途径

2.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协力化解证券纠纷

3.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履职,推行“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机制

4.高水平建设“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

对证券投资者维权建议

1.及时维权,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2.重点关注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

3.积极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来源:深圳金融法庭、公关处

编辑:黄晨程


依法打击虚假陈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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