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很多股民朋友仍不知投资了具有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在符合条件范围内可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2022年1月21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2新司法解释”)。实际上,22新司法解释是对早已服役近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03司法解释”)的重大增减和修订。

22新司法解释作为投资者索赔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将对之后的中小投资者股票索赔产生重大影响,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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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消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院受理立案前置程序

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取消了法院受理立案前置程序。即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不再设置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前置条件,这也是自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提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置条件以来,针对实务中仍有少数法院要求立案提交前置处罚证明而备受争议的情况下,本次名正言顺地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

增加信息披露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存在重大差异,一般不构成虚假陈述。

履行更正的,有望获得义务人构成虚假陈述的支持。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应对部分上市公司业绩重大变脸,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留下判罚依据。当然,也是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依法依规及时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

增加“虚假陈述重大性”概念以及“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相关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才具有重大性”。

关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才具有重大性”。相信本条规定的增设初衷是为了论证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更客观、更市场化,但是笔者更相信本条规定将会成为各被告上市公司的重大抗辩理由之一。

(四)

将“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亦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条件的做多做空都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具有因果关系,而是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将“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亦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条件的做多做空都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因虚假陈述诱多诱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亏损,都有望获得赔偿。

(五)

即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虚假陈述,但是投资者是出于“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而交易该证券的,也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其他重大事件”不是“虚假陈述”影响呢?可见,这又是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重大抗辩理由。相对的,投资者的可索赔的情形范围显然在缩小。

(六)

明确独立董事免责抗辩事由,回应独立董事辞职潮。

年,广州中院审理的影响巨大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董监高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证券市场造成了大逃亡般的“独董辞职潮”。本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独立董事免责抗辩事由,也是给证券市场独董群体们“一剂镇静剂”。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制度,仍将继续发挥作用。

(七)

明确肯定了依法依规审慎尽职的中介机构可抗辩免责,切实回应了证券市场热点和司法实践需要。

新增重要条款。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强化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职责以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一直是主旋律。近期,杭州中院办理的“五洋债券”案件的执行可谓影响巨大。而22司法解释厘清了各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并明确肯定了依法依规审慎尽职的中介机构可抗辩免责,切实回应了证券市场热点和司法实践需要。

(八)

惩“首恶”,追“帮凶”,从源头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净化证券市场环境。

新“、“康美药业”等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所为,只有上市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得到惩罚,才能真正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实现零容忍的政策目标。“追首恶”,就是追究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中的主谋和首要分子。22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恶”责任,并规定发行人担责后可向“首恶”追偿,有利于净化证券市场环境,精准打击恶意造假行为。

22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为新增条款,是22新司法解释“追首恶”之后的“追帮凶”,明确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帮凶”——交易对方、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配合造假的组织和机构,也将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被告而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毕竟,例如上市公司“宁波东力”并购“年富供应链”一案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就是交易对方故意造假而造成的,故共同担责的规定显然更符合大众对公平原则的认知,也更符合侵权法一般原理。

(九)

诉讼时效问题是本次新司法解释超级重大的修改,形容为巨大变革亦不为过,同时也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预计最高院后续会发布相关补充说明。

03司法解释确定的诉讼时效起算日为行政处罚作出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而随着前置程序的取消,22新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起算日提前到“揭露日或更正日”。这,必将对整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票索赔诉讼实务造成深远影响:

03司法解释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是随着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确定的,这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原被告双方对此是没有争议的。而22新司法解释用以起算诉讼时效的“揭露日”是不确定的,是原被告双方肯定有争议的,是需要法院去判定的。那么,由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以及法院判决的滞后性等问题,可能会造成一大批原告因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胜诉权。

22新司法解释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那么在这之前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该类上市公司的诉讼时效到解释的诉讼时效问题很可能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争议。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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