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炒作行为呈高压严打态势,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
“挖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l2005年12月2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简称2005规定)
l2013年12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简称289通知)
l2017年9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型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
l2017年9月13日
《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
l2021年5月18日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l2021年9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
2021年9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二、国内经销矿机的风险
已知,根据《924通知》的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
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民事法律风险
(一)合同无效
(二)法律依据
l《民法典》、《94通知》、《924通知》,《2005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事项无效。《九民纪要》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适用上述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都有。
(三)法院关于矿机买卖合同的判例
l法院认为矿机买卖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参考案例:湖南基层人民法院 梁亮、张慧慧民事合伙协议纠纷(2022年03月09日)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易是通过专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l法院认为矿机买卖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所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参考案例: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民事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03月30日)
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所主张的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方面与法律法规所禁止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所以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系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对杭州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924通知》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虚拟货币矿机买卖,但自从国家发改委在“2021决定”之中将虚拟货币“挖矿”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产业后,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节约能源法》或者《循环经济促进法》将矿机列为淘汰的用能设备,禁止使用。
l《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l《节约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l《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l《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罪名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主要涉及的刑事犯罪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二)法律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特别许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业务或者禁止经营的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
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四个条件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视频号、抖音视频号、线下宣传推介会、第三方(包括个人和机构)宣传推介等互联网途径或者线下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介绍虚拟货币海外“挖矿”投资业务,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则涉嫌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即承诺会以货币(法定货币)或者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吸收资金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
l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刑事处罚的三个数额标准为:
(1)吸收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吸收资金的对象超过150人的;
(3)给吸收资金的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l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加行为/后果标准,即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吸收资金的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以下三项任一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
(2)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法院判例
l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参考案例:江西中级人民法院 莫荣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年12月07日)
l集资诈骗罪
参考案例:福建中级人民法院 温修峰、王维、郭军玲等集资诈骗罪(2019年12月09日)
l行贿罪
参考案例:宁夏中级人民法院 火浩毅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021年09月06日)
元宇宙与法团队介绍
。曾代理某标的数千万加密矿机合同纠纷案;数额近千个以太的某代投诈骗案;某ICO私募纠纷案;某虚拟货币借贷纠纷案;某矿场投资合伙纠纷案;某加密矿机出海合同纠纷案;某IMO区域代理合同纠纷案;某OTC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等一批币圈、矿圈大案要案;并办理了一批涉外贸、涉虚拟货币交易账户被冻结案;并为大量的从事区块链、元宇宙、数字经济和web3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交易、数字化转型和业务合规服务。
ICO监管-美国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