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经常被网友们问到,在这里必须给大家一个肯定以及确定的答案:靠谱。

之所以可以索赔,是基于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披露不实信息,作出误导性陈述、不正当披露,错误引导投资者投资,最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结合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及以后至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内买进该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股票发生亏损,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损失赔偿。

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即前期,这种方式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投资者维权压力。其次,我团队做集体诉讼,先汇拢全国各地的投资者,统一收集材料,集中立案,既能减轻法院单一案件扎堆形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的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损我委托人利益者,虽远必追。

有人质疑说打官司也拿不到钱,时间周期还长,退市了更没钱还,这样就退缩了的,真的很可惜。中兵红箭(证券代码:000519)因信息披露违规于2018年10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此投资者索赔程序启动。该案一审历时一年多时间,于2019年12月6日,首批122名原告拿到胜诉判决,虽后续中兵红箭提出上诉,投资者二审依然胜诉。近期有过开庭及宣判结果的,还有ST辉丰(证券代码:002496)案、香溢融通(证券代码:600830)案、ST网力(证券代码:300367)案、*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案等。还有一点需要提示的是,股票索赔案件不只是针对上市公司,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有公司高管同时被处罚,那么都可列为连带被告,并在诉讼中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次违规行为中同样被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被处罚,那么同样可以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更加大了投资者的获赔概率。比如中安消(证券代码:600654)案,该案已有二审终审判决,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均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票索赔案件有三年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与其冷眼旁观,不如给自己选择一条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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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股票索赔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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