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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上市公司的急剧增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索赔案件也呈急剧上升之势,但是,参与索赔的股民往往只是冰山一角,另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当股民知道可以索赔时,往往诉讼时效已过,那么,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股民索赔的诉讼 时效究竟从何时计算?股民李素琴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0005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就是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搞清楚了。一审佛山中院认为诉讼时效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李素琴不服一审上诉到广东高院,又被驳回,从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415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我们先看相应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 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通常而言,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极其少见,大多数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都是由证监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类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通常涉及到三个重要的日期:
1、行政处罚日期;
这个日期,是记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作为股民根本不知道该日期;
2、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布行政处罚的日期;
这个日期,这个日期是指证监会发布在其官方媒体上的日期,目前可以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查询相应的公布日期;
3、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公告日期。
这个日期往往晚于上述两个日期,因为上市公司要在收到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发布相应的公告,比如:恒顺众昇(300208)虚假陈述案,证监会2018年4月11日在其网站上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恒顺众昇直到2018年4月26日才发布相应的公告。而股民往往是从上市公司公告中直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如下图)
那么究竟以哪个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实务中理解不一,从而造成上述案件广州中院、广东高院的错判。
那么,究竟以哪个日期为准,还是看看最高院在李素琴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0005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400号),在该案中,最高院作以下陈述:
根据与本案相关联的其他若干案件查明的事实,该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2月28日发布,本院再审询问时,当事人对此事实亦予确认。
2013年3月6日,佛山照明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对(2013)1号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予以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而非从被处罚人自行发布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算。原审法院直接以佛山照明自行公布处罚决定之日即2013年3月6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适用法律欠当。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2月28日起算,至2015年2月28日届满,但由于2015年2月28日为星期六,故应以休假日的次日即2015年3月2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应为2015年3月2日。
因此,股民索赔的诉讼时效从证监会及其官方派出机构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而非上市公司公告之日。推荐一个全体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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