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中国金融》记者 刘宏振

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建立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配套司法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蔡建春指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持续履行法定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依法履职时仍面临一些困难,制约其更好地发挥专业作用。一是司法实践中将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因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法院不同,客观导致诉讼程序衔接复杂,协调难度大,影响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效率。二是《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仅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对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作出安排。实践中,高额案件受理费对于投资者保护机构这类公益性组织形成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了股东代位诉讼功能的发挥。例如,2024年投服中心提起5起股东代位诉讼,其中对3起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近900万元。此前投服中心还曾因无力承担约3200万元案件受理费,而无法继续推进股东代位诉讼。三是目前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支持诉讼案件仅有个别被法院选取作为示范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示范判决+诉调对接”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针对上述不足,蔡建春建议从三个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作用的司法保障。一是修改《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等,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欺诈发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可不经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二是在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中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降低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权的经济负担。三是修改《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法院优先将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案件作为示范判决,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调解等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示范判决+诉调对接”机制中的积极作用。

蔡建春: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投资者维权救济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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