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中,证券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而证券欺诈理论作为理解和应对这类问题的重要基础,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本文将深入探讨证券欺诈理论,包括其内涵、理论基础、适用条件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与抗辩等方面。
一、证券欺诈理论的内涵
证券欺诈理论主要针对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认为这种行为欺诈的是整个证券市场,而非特定的投资者。投资者因信赖市场的公正性和证券价格的真实性而进行投资决策,无需证明自己直接信赖了虚假陈述。只要虚假陈述对证券价格产生了影响,导致价格不公正,投资者的损失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该理论的基础在于有效市场假说,特别是在半强式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能够及时反映所有公开信息。虚假陈述作为公开信息,必然会影响证券价格。投资者信赖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价格已反映了虚假陈述,因此投资者即使不知情也会受到影响。
证券欺诈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型,其适用需要符合几个理论上的条件,即:1. 市场有效性:证券市场需具备一定的公开性和有效性,能够使公开信息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2. 重大性:虚假陈述的信息必须具有重大性,足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证券价格。3. 公开性:虚假陈述的信息已被公开,对市场产生了实际影响。4. 交易时间: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之后、真相揭露之前。
简而言之,证券欺诈行为扭曲了股价,导致股价存在“泡沫”,股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入股票时额外支出了“泡沫”成本,该“泡沫”成本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
二、证券欺诈理论视角下的投资者维权
依据上述证券欺诈理论,“盈亏自负”并不是证券市场的绝对原则,在特定情形下,投资者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部分损失。结合我国《证券法》而言,该“特定情形”分别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实控人、控股股东等违背公开承诺。
不过,笔者认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以及行为人违背公开承诺可以适用证券欺诈理论,“内幕交易”应另行讨论。
发生内幕交易时,如果行为人基于内幕信息而产生的交易量足够影响了股价变化,则可归入“操纵市场”的范畴,如果行为人基于内幕信息而产生的交易量尚不足以影响股价,此时,股价并未因内幕交易行为而扭曲,在无“泡沫”成本的情况下,证券欺诈理论不足以支撑投资者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违背承诺”三种情形下,案涉股票的股价会受到相关行为的影响,“泡沫”成本随即产生,此时,投资者可以维权的法理基础就来源于证券欺诈理论。
三、证券欺诈理论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根据证券欺诈理论,只要满足上述适用条件,就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无需证明自己直接信赖了虚假陈述,只需证明虚假陈述对证券价格产生了影响,从而间接影响了其投资决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重大性”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综合反映了上述证券欺诈理论的原理。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把因果关系拆分成“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来分析。
交易因果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否因为虚假陈述而发生。这里的关键在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信息对价格的直接影响。虚假陈述一旦进入市场,就会扭曲证券的价格,而投资者在这样的价格体系中进行交易,实际上已经间接“信赖”了这些虚假信息。《若干规定》提供了一个非常高效的推定机制:只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交易了相关证券,就可以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但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这种推定并不需要投资者证明自己主观上信赖了虚假陈述。换句话说,哪怕投资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虚假陈述的存在,只要他在一个被虚假信息扭曲的市场价格中进行了交易,法律就认为他已经“被动信赖”了这些信息。这种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投资者,因为让他们证明主观信赖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不过,这种推定也有风险。比如,如果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实际上是受到其他重大事件(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等)的影响,而不是虚假陈述,那么这种推定就会导致误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律允许被告通过举证来推翻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这种双向机制既保护了投资者,也给了上市公司抗辩的空间。
交易因果关系回答了“为什么会交易”,而损失因果关系则聚焦于“损失是否由虚假陈述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投资者的损失往往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比如,系统性风险(如经济衰退、政策调整)、非系统性风险(如公司经营不善、行业竞争加剧)等,都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如果不对这些因素进行甄别,上市公司可能会承担本不属于它的责任。
《若干规定》在这一点上非常明确: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投资者的损失部分或全部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那么这些损失就不应由上市公司承担。这种设计不仅符合侵权法的基本逻辑,也避免了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异化为“投资者损失保险”的风险。
举个例子,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投资者可能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前卖出股票,此时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但如果股票价格在揭露前已经因为其他市场因素下跌,那么投资者的损失就不完全是虚假陈述的结果。通过损失因果关系的分析,可以精准地限定赔偿范围,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上市公司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从法律逻辑上看,“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区分实际上是对“归因”和“归责”两阶段的细化处理。交易因果关系更多是事实层面的判断:虚假陈述是否导致了交易行为的发生,而损失因果关系则是法律价值层面的判断:虚假陈述在多大程度上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这种分步分析的意义在于,它把复杂的因果关系分解成更易于处理的部分。比如,在交易因果关系阶段,法院只需要判断投资者是否在虚假陈述影响下进行了交易;而在损失因果关系阶段,法院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其他可能影响损失的因素。这种精细化处理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让判决更加公平合理。
四、投资者如何维权
投资者应当理解,能够诉讼索赔的是“泡沫”成本而不是损失本身,即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差价”,而不是直接损失中的一部分。
尽管如此,与判赔金额与实际损失的比值仍是一个直观的指标,可以帮助投资者考虑提起诉讼的必要性。就最近三年以来的司法实践情况而言,法院最终的判赔率与投资者区间内的实际损失相比,占比大致在40%-60%之间,各案不同,各案中各人的赔付比例亦不尽相同。
从时间成本来看,投资者基于虚假陈述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件,审理周期普遍在两年以上。
如果投资者“踩雷”了某股票,应综合考虑最终获益成本与诉讼周期,不过,经济利益并不是唯一需要考量的因素,敢于向上市公司说“不”,这本身就是有价值的。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动态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消息,及时了解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的迹象。一旦发现异常,如公司业绩突然大幅下滑、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况,就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