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3)粤03民初5772号

2023年9月20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陈卫福等12人与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晓龙、俞啸军、许中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陈卫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经陈卫福等12人共同推选为拟任诉讼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2024年12月13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03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2024年12月28日,本院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4年12月30日,投服中心接受徐习龙等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陈卫福、徐习龙等人。

诉讼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记地)。

法定代表人:卢文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雯雯,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

被告:王迎燕,女,1967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徐晶,男,1976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社区宝安南路3029号国速世纪大厦B座27C。

法定代表人:吴天华,董事长。

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董事长。

被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董事长。

被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澳。

被告: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门701-704。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

负责人:沈国权,执行主任。

师。

负责人:杨晨。

被告:钱仁勇,男,1970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吴运娣,女,1978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季斌,男,1978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周芳蓉,女,1968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惠峰,男,0年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龙俊,男,1971年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石成华,男,1970年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江仁利,女,1970年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陈晓龙,男,3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被告:俞啸军,男,1975年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许中华,男,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

陈卫福等人、投服中心诉称,2023年6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美尚生态存在多项虚假陈述。本案投资者受其中一、二、五项虚假陈述影响买入美尚生态股票,并产生交易损失。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6月25日,即美尚生态发布《招股意向书》之日;更正日为2021年5月1日,即美尚生态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9年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次日;基准日为2021年6月4日,基准价为3.29元/股。请求判令王迎燕赔偿投资损失、诉讼代表人通知费,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权利登记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

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二)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

投服中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0-187-6699。

投服中心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三)投资者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四)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期间及方式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5年2月5日)后十五日内(即2025年2月20日前),向本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声明退出方式:

实名认证后,点选页面左下方“地方特色”栏目,选择页面右下方“深证易”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点击“主页”(2023)粤03民初5772号案件,点击“退出代表人诉讼”,进行声明退出。

2.“深圳法院一站式证券纠纷化解平台”——“深证易”网页端:讼权利登记公告,点击公告下方“退出代表人诉讼”按钮,进行声明退出;或者点击“我的案件”,进入“退出代表人诉讼”栏目,点击“+退出诉讼”,进行声明退出。

(五)案件受理费

本案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供稿:深圳金融法庭

编辑:黄晨程


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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